
张先生问:我是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本月,由于所进驻的小区在进行停车位改造,接连加了好几天班。物业公司的老板跟我们说,加班费,统一按2000元作为加班工资基数,但我的工资不止这些,老板这么做是否违法了?
答: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里所说的工资,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从约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且无集体合同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