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信箱丨企业不办交接手续,职工能离职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4-06-07 17:04

摘要: 是否工作交接并不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劳动者只要履行提前30天预告通知期即可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销售主管,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多天前,我受到另一家企业的高薪邀请,也准备去开拓新的领域,便向用人单位发出一封辞职信,希望用人单位能够即刻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立即放人。


可是连日来,用人单位派出好几拨人与我谈心,极力挽留我,但我去意已决。用人单位放出风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离职需要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我们一直不办,看他怎么离职?”我听了万分焦急,而下家又一直在催我赶紧去上班。


文文


文文:


您好。企业这招看似凶猛无比,但只要按我们所说的步骤操作,应该能够一一化解。


第一步,你已向用人单位发出了辞职信,是否谈及辞职理由并不重要,但需要明确辞职起始时间,并告知企业办理工作交换手续,同时,还要确认辞职信已递交到企业相关管理部门。第二步,如果企业同意你提出的“即刻解除”,你就能获得自由身;如果企业不同意,那你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履行30日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预告期。如果因为下家催促,劳动者未履行完毕义务走人,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可以追偿劳动者以及下一家用人单位。第三步,如果30日解除劳动合同预告期满,用人单位仍迟迟不办手续或借故拖延,劳动者可以在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违法之后,自行离开。


我们这样说,你也许还在纠结《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辞职行为在法律上是形成权,一旦作出并到达对方即已生效,而是否工作交接并不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劳动者只要履行提前30天预告通知期即可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劳动者提醒对方工作交接也是减少矛盾之举,毕竟企业一直拖着,对当事双方来说,都是一件“痛苦”的事。


赵竺安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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