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拿到公司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陶先生愤懑之极。
日前,陶先生向本报求助。他自述,2002年,他入职这家公司,工作多年后,公司与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年,他感到胸部不适,前往医院检查。一查之下,发现竟然患上了肺癌。经过手术治疗等一系列治疗,他总算捡回一条命。
几天前,请病假在家休养的他突然收到公司的快递,拆开一看,是一份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理由是他休完了24个月医疗期,却仍然在请长病假,无法从事原工作和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故要解除他的劳动合同。
陶先生激动地说,他都已经50多岁,患上如此重病,正需要工资这份“救命钱”,公司怎么可以说解除就解除呢?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著名劳动法专家徐仁华首先对陶先生的病情表示同情和理解,同时他认为,要弄明白用人单位的解除合不合法,先得弄清楚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称之为保护期。病假则是员工因身体原因不适医生建议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时间。医疗期一般为3个月至24个月,病假没有时限。通俗地说,医疗期是每个员工根据其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可以享受的治病休息时长,这个时长到底能否使用,需要病假单这把钥匙开启,在有效医疗期内,职工只要拥有病假单这把钥匙,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违法;超出医疗期,职工即便拥有病假单这把钥匙,企业只要合法行使权利,就可以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徐仁华接着说,用人单位给予陶先生的医疗期已满24个月,此时,陶先生仍处于长病假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陶先生的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拥有这个权利,但要行使这项权利,必须做到提前通知员工医疗期满后的工作安排,即能否适应原岗位或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如果员工无法胜任,用人单位应安排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其待遇。如果这两项工作都没有做,只是根据员工提供的病假单就武断地认定员工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或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也不与员工协商和沟通,直接出具解除通知书,这显然是违法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