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的持股纠纷如何解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轶捷,李成溪 发布时间:2024-06-27 09:00

摘要: 离职员工“持股纠纷”,本文对相关法理作进一步阐释。

最近,韩女士向本报反映,去年年中她的劳动合同到期,但公司未曾发声,她上班至当年10月,距合同到期的日子已过去五个多月时,她向公司提出续约,却未得到回应。于是她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得到处理后,拿到了续约劳动合同。这一次事件,被韩女士认为是引发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导火索。


今年年初,公司以结构性调整为由,解除了韩女士的合同,并在经历一次仲裁后支付了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然而,双方的纠纷仍在继续,矛盾的核心是公司股权。


韩女士在职期间,公司曾启动员工持股计划。韩女士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的合作银行,贷款购买了公司股份。如今她离职,公司帮忙找到了愿意“接盘”的同事,但“接手”价格谈不拢。此外,韩女士贷款认购股票产生的利息能否算进转手的股价中,公司之前方案没有明确。韩女士曾向企业所在的虹桥街道多元解纷中心求助,调解员表示,股权纠纷非劳动争议调解范畴,但愿意帮助她同企业和工会协调。遗憾的是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不过,公司工会主席表示,愿意同韩女士进一步沟通。他还向公司建议,综合考虑类似人员、公司股票制度等各方面平衡的情况下,尽量给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办法,将此事圆满解决。


就上述事例涉及的离职员工“持股纠纷”,本文对相关法理作进一步阐释。


员工持股之“利”与“弊”


员工持股,最早起源于美国。在美国,员工持股被称为职工持股计划。这种制度是美国经济学家、律师路易斯·凯尔索最先提出的,他被称为“职工持股计划之父”。发行员工股的目的,是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挂钩,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同时,通过克服职工劳动者和股东身份矛盾,统一员工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以达到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增强企业凝聚力的效果。当然,这一计划也存在弊端,员工持股计划改变了员工单一的雇员身份,使其成为公司股东,一旦员工跳槽或被解聘而引发劳动纠纷,情况就会变得复杂。因为在劳动纠纷之外,不可避免地就会产生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股权纠纷。对于上市公司来讲,情况要乐观很多,因为员工只是股票二级市场的一员,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就必须慎重处理。因此,公司在制定员工持股方案时必须将与员工产生劳动纠纷后的退股方案设计完善,否则极易陷入股权纠纷的泥沼中。


员工持股引发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目前审判实践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劳动争议。


1.从签订基础来看,员工持股的取得是基于劳动合同,且不少持股计划中,行权的条件通常会与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即便员工离职,股份的转卖价格也会与员工的离职原因联系起来。如此一来,员工持股计划实际上体现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双方关系,双方呈现的是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所以采用劳动法的保护方式对员工的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保护,是劳动法的功能所在。


2.从签订目的来看,公司进行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希望员工忠诚、勤勉地为公司长期服务,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故该股权属于奖励性劳动报酬,理应受劳动法规制。


第二种观点认为属于合同纠纷。


1.从签订主体来看。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并非所有员工参与,其签订的主体更多是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人才身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其普通劳动者身份相对弱化,持股员工并非劳动法律法规意义上的劳动者。


2.从协议内容来看。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内容并非约定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也未约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关乎普通劳动者基本权利或生存条件的事项。


在不同地区,对于这一复杂纠纷的管辖讨论也有不同的看法。北京地区,对于员工持有限制性股票或期权的纠纷案件,倾向性的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进行处理。但在上海地区,曾有多起高管限制性股票纠纷案件,劳动仲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般法院普遍认为,员工持有限制性股票的案件不应按照劳动争议进行处理,高管可另行主张权益。当然,在上海地区也有例外,曾有一审法院认定员工所持有限制性股票属“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应按照劳动争议进行处理。因此还要视具体案例而定。


持股员工离职股权怎么办


实践生活中,在一些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员工都和公司的股份数挂钩。当员工离职以后,那么公司对于一些股权问题,就必须要重新进行划分和管理。为了避免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我国公司法对此作出一定的约束。《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允许公司在减少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职工以及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等几种例外情形下回购股份,并针对不同的情形在程序、数量、财源以及处置等方面设置了不同的规则。由此可知,我国立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采取的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模式。


就目前的实践来看,员工持股离职后的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公司章程、持股合同或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约定:


1.有合同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约定办理。通常,因公司的激励机制而获得股权的离职员工需要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员工。特别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员工持股作为小股东的退出需要走更多的程序。员工可以在公司内部持股股东中寻找合适的买家,将自己手中的原始股出售给对方。如果员工无法找到买家,或者大股东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员工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维权,这些权利包括知情权、分红权、解散权等。3.关于员工离职后是否可以回购股份,这取决于持股合同的处理。如果合同约定允许员工继续持股或分红,或者合同要求离职股份由公司回购,则可以按合同约定持股、分红或由公司回购。如果持股合同未约定离职股份是否回购,公司不可以回购,但允许公司在减少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职工以及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等几种例外情形下回购股份。4.特殊情况下,如属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时可以收购员工所持股份。如果不能要回本金,可以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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