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就业形态的多样化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异地缴纳社保和第三方代缴服务随之出现,为许多跨地区工作的劳动者提供了便利。然而,这些看似灵活的解决方案实际上从合规性问题到资金安全,再到保障效力的不确定性,都隐藏着不少风险。了解并规避这些潜在风险,对于确保个人社会保障权益至关重要。结合近期来本报反映的两起案例,记者采访到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的张烨石律师,深入探讨异地缴纳及第三方代缴社保的风险所在,以及如何防范这些风险。
案例一
劳动关系与社保缴纳分离
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保工伤谁担责
冯先生创办了一家金融公司,注册在浙江,但是业务几乎都集中在上海,且上海有统一办公地点,多数员工基本都在此工作。“公司注册地虽然不在上海,但在上海有用工,按规定我也应该为员工在上海缴纳社保。”冯先生坦言,出于对留住人才和员工福利的考虑,他认为员工的“五险一金”福利应该得到保障。后来,在朋友的介绍下,冯先生在上海找了一个第三方机构为自己的员工代缴社保。
平时不觉得有什么不妥,但最近遇到的这件事儿,让冯先生犯了难。
冯先生公司的一位员工在某个工作日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被一辆汽车撞倒在地,经交警现场认定,汽车方承担主要责任。随后该员工被送进医院,冯先生赶往医院探望。看到躺在病床上的员工,他心想着应该可以按照工伤进行处理,可咨询相关专业人员之后,冯先生才发现事情没有那么简单。
“员工的劳动关系在我们公司,但社保缴纳是以第三方机构的名义,这样就好像两个主体不是同一家单位,走不了工伤赔付,可能要公司出这笔钱(赔偿)。”冯先生百思不得其解,自己明明已经按照规定为员工按时缴纳社保了,经费也是实打实出去的,为何等到员工工伤发生需要理赔时,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风险】
实际用工中,存在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为自己的员工代缴社保的情形,但此举可能带来多种风险:若员工的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不是同一家公司,可能会导致员工本应享受的社保待遇无法及时到位,从而影响其权益;并且,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存在被罚款、被责令停产整顿等风险;同时,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员工维权难度也会增加。
【解析】
社保缴纳主体和劳动关系主体不一致
或对员工产生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上述法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可能选择通过第三方机构来协助处理社保事务,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或规避风险。张律师介绍到,通常来说,第三方社保代缴机构是具备一定资质的公司,必须持有“三证”:公司营业执照、人力资源许可证、劳务派遣证,缺一不可。且上述证书均应当处于有效期内,系该公司自身的资质,不存在挂靠等情形,只有满足上述条件后才能基本确定该公司是正规的第三方社保代缴机构。
不过,需注意的是,代缴社保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合规问题。张律师指出,例如,如果第三方机构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费用时,应当确保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并且代缴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等相关规定。
张律师还提到,由于社保涉及人身性质,代缴公司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却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而在账户名义上,却又显示用人单位并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实践中,在部分地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审查较严的情况下,可能发生拒绝赔付的风险。”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如果社保部门拒绝赔付的,劳动者可以将用人单位列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生活护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