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顾问丨敦促下属维修起争执,受到伤害无法报工伤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4-07-25 17:40

摘要: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宋先生想不通,自己的情况为何不认定工伤。


宋先生自述,他是外地一家金属制品公司喷涂车间主任,主管整个车间的生产事宜。数个月前,生产线发生故障,他要求修理工彭先生立刻赶去修理。彭先生却因为手头有活,不愿前往。宋先生情急之下,出手推了彭先生,并命令彭先生必须马上赶去,否则后果自负。彭先生负气之下,反手推了宋先生,双方互相推搡之际,各持一铁杆对峙。宋先生的另一下属张先生见状,上前劝架并抱住宋先生。


宋先生挣脱时,不慎将手中的铁杆打在张先生的肩上。张先生认为宋先生是故意的,便捡起地上的扁长形铁器,将宋先生头部打伤。由于伤势较为严重,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先生被判缓刑。


宋先生说,按道理,法院宣判张先生有罪,说明他是受害者。谁知,他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却确认,他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他不服,决定与工伤行政部门打官司,因此先向报社咨询,想了解有几分胜算。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著名劳动法专家徐仁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宋先生是否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对此条款的准确把握,核心就在于受到的伤害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这也是区分是否是因私人原因遭受暴力伤害的关键。


本案中,宋先生因维修生产线事宜与彭先生发生争执,并先动手推彭先生,继而双方互相推搡,随后各持一铁杆对峙。应该讲,此时随着事态的升级,宋先生的行为已与工作无关。而张先生为了阻止事态的发展试图劝架,却被宋先生手中的铁杆打到肩部,其因此恼怒,将宋先生头部打伤。因此,宋先生所受伤害显然与工作无关,也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而是其与劝架的张先生发生冲突导致的结果。


根据我们的理解,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摄 影:展翔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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