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从事多年企业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比较关注劳权类的话题,也听到过一些“火出圈”的事件或言论。
前不久“花100万让你身败名裂”——某企业总经理威胁员工事件,在人事圈中引起极大的反响,大家纷纷问,难道把口出狂言的总经理“免了”就行了?这个试用期员工有没有合法权益?如果有,其权益有哪些?该如何保障?
大明
大明:
您好。我们觉得,这家企业欠劳动者的,不止是一个道歉。
当这起事件发生后,由于劳动者证据在手,这家企业的控股方迅速免除了“口出狂言”的总经理的职务,虽然他们声明表示“总经理在处理员工劳资纠纷一事中,发表不当言论,态度恶劣,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我们对此深表歉意”。但这一道歉并没有提及受害的劳动者,难道不该给直接受到伤害的这位劳动者道歉吗?
事实上,他们欠这位劳动者的,真的不止是一个道歉。劳动者试用期将满两个月,用人方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超过时间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索要相应的双倍工资。另外,该企业与劳动者明确,社保将在入职1至3个月内缴纳,但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入职起,就应该缴纳社保。如果没有及时缴纳社保,应该采取补缴措施予以弥补。劳动者虽处于试用期,但用人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不是“你是试用期,我说辞退你就辞退你”的,必须是劳动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才能“辞退”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今,控股方已免除企业总经理职务,说明他们已调查该起事件,且有了清晰的说法,并采取了行动。在这样的情况下,控股方或企业管理层也应该对这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一个明确说法。
赵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