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郝哥说,他也算是见过世面的人,不曾想被企业骗了。
日前,郝哥向本报讲述了他的遭遇:十多年前,他从外地来到本市,辗转多家企业工作后,与一家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修理工作,一直干到现在。
几天前,企业人事找到他,说企业最近生意不太好,想减人增效。领导层决定与他提早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好他的利益,企业决定协商解决。
郝哥说,虽然他十分不爽,但他有技术,不怕找不到工作。企业既然提出“协解”,他可以在补偿金方面讨价还价。于是,他提出,由于是企业毫无理由让他走人,因此,他想拿到手的是双倍补偿金。企业人事为难地说,他的想法可以满足,但同一批离职的人较多,怕别人学样,因此,希望郝哥能打一份主动“协解”的申请,写明希望获得的金额,这样企业对外就有交代。郝哥一听,当即交上一份申请报告。
郝哥说,报告交掉后,企业人事就翻了脸,说领导层认为,劳动者主动“协解”,没有补偿金。如果郝哥不服的话,可以打官司。
此时,他才发现不妙,赶紧前来咨询。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劳动法专家徐仁华认为,在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企业想“协解”结束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会认为,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确实如此。但劳动者如果不注意细节,往往会踩坑,导致权益受损,而郝哥的遭遇就是比较典型的案例。
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谁先提出决定了结果不同。如果是用人单位先提出,“协解”成立的话,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如果是职工先提出的话,企业同意,其类似于辞职获批,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极少数企业为了达到目的,以所谓的优惠条件,诱骗劳动者以主动“协解”、辞职信、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等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同意,就拿不到补偿金。
徐仁华再三告诫,劳动者一定要谨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协议,而不是提交书面申请,并且协议上也要明确解除合同的“提出方”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点、工作交接流程、补偿费用明细、支付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