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国有单位应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4-09-12 17:23

摘要: 国有单位应当规范做好残疾人招录等工作。

入职不久的招聘专员小庄将招聘计划上报给了公司领导,总经理批示:“请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好面向残疾人的专项招聘计划后,再补充上报。”小庄向部门经理请教,经理告诉小庄,公司是国有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2022年,本市发布了《关于本市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意见》(沪残联〔2022〕50号,以下简称《意见》)。笔者为广大读者介绍一下相关知识。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同时,《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2年11月,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了《意见》,其中明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聘)残疾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二、国有单位应当规范做好残疾人招录等工作。


《意见》要求,国有单位应当规范做好残疾人招录等工作。


一是对于各类机关、事业单位而言,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制定一定期限内达到招录(聘)残疾人规定的具体计划,采取专设职位、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等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确保按时完成规定目标。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残疾人就业的计划按有关规定报送主管部门。未能按招录(聘)计划及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提出新的招录(聘)计划。


二是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根据行业特点,在有适合岗位的情况下,选择符合残疾人就业、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工种和岗位,在招聘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根据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聘符合要求的残疾人。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重视并督促所属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权益。


此外,本市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仍然执行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延长〈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财发〔2023〕6号)相关要求,《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20〕9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方法自2023年征收2022年度保障金起继续执行三年。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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