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信箱丨用人单位合并后该找谁打官司?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4-09-13 11:28

摘要: 在当下新旧企业“内卷”比较剧烈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记者同志:


您好。最近我遇到一起劳动争议,竟然找不到“对手”,十分苦恼。


我是一家连锁餐饮公司的职工,我们门店是开在大型商场里的。由于经营不善,餐馆发生亏损,用人单位开始减发工资,我经过咨询,先是给用人单位发出催发工资信,用人单位没有搭理我,我便通过法律途径,通过打官司维权。


用人单位知道这件事后,要求我回家休息。前几天,我突然接到上班通知。同事告诉我,老板的哥哥有家餐饮公司,两家公司合并,成立了新公司。当我与新的用人单位接洽,提出补发原来减发的工资时,新的用人单位人事经理告诉我,这是上一家公司的事,与他们无关,如果我一定要打这场官司,就去找上一家公司。可是,上一家公司已经被合并了,我到底该找谁?难道我的合法权益就因此作废了?


笑笑


笑笑:


您好。你反映的问题,在当下新旧企业“内卷”比较剧烈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我们认为,表面上看,原来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消亡”了,你打官司失去了“对手”,但仔细分析,这个“对手”仍在。


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原用人单位和新的用人单位合并后,这个“合并体”承继的,不仅是债权债务等,也承接了人事关系。只要你没有与前一家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简单直接地说,前一家用人单位没有解除或终止你的劳动合同,特别是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单位就是你的新“东家”,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而由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当然也具有承继性。


另外,劳动者如何与合并分立的单位打官司,也是有讲究的。劳动者必须注意: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竺安

责任编辑:朱兰英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