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庆前,刘先生想请几天探亲假,再加上国庆长假,回四川老家多陪陪父母,但公司HR却说,张先生不符合休探亲假的条件,不予准假。刘先生有些想不通,法律明明有规定,为啥不能休?对此,法律界人士指出,探亲假并非人人都能休,劳动者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能享受探亲假。
法律专家:并非人人能休 可进行合理改造
那么,是否人人都能享受探亲假?符合哪些条件的劳动者能休探亲假?记者采访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玉霞。
张玉霞告诉记者,“探亲假并非所有职工都能享受的,私营企业没有强制性放探亲假,私营企业的探亲假其实是员工福利性质的,要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处理,如果没约定的,那么无权享受探亲假。”
她介绍,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可享受探亲假,根据1981年3月14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2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同时,《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第3条明确:《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
张玉霞认为,现行探亲假的规定是上世纪80年代施行,当年交通不便,路途时间较长所以需要探亲假,而现今由于法定休假日的增多,交通的便利快捷,已不太可能出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情况,所以大部分职工其实是不符合探亲假条件的。法院在实践审理中,也会考虑探亲路途的因素,从而判断是否应享受探亲假。如果确实存在交通不便,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仍可要求享受探亲假。
也有劳动法专家建议,从劳动者需求满足和我国现实需要的角度出发,可以对探亲假制度进行合理改造:即“一般取消,特殊保留”——以年休假制度替代探亲假的劳动者休息权保障功能;以延长春节假取代探亲假的家庭交流功能;同时以特别法规定的形式,保留特殊领域继续适用探亲假制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中规定的驻外外交人员配偶、《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规定的士官等继续享受探亲假和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