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总工会协助职工吕某解决被拖欠劳动报酬和加班费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职工吕某来到吉林省总工会,称其被前就职公司少发劳动报酬及拖欠加班费。经了解,吕某2021年3月4日入职,于2021年4月7日主动申请离职,月工资4550元,根据打卡记录显示,吕某工作期间共加班6.5天,其中休息日加班6天,每天8小时,工作日加班半天共4小时。2021年4月3日,该公司向吕某支付劳动报酬2850元,试用期期间劳动报酬按正式劳动报酬的80%发放,另拖欠吕某劳动报酬790元和加班费2667.24元,吕某表示虽然工作仅1个月,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和加班费看起来没有多少,却可以支撑他全家人几个月开销。
【调解过程】
吉林省总工会工作人员了解事情详情后,委托农民工法律服务站公益律师办理,公益律师在梳理案情和整理证据的基础上,联合法院诉前调解部门等多方力量,经过数次反复沟通协调,最终和该公司达成调解方案,成功化解该案件。
【调解结果】
经多次调解,目前该公司已支付拖欠吕某的基本劳动报酬和加班费。
【典型意义】
拖欠员工工资、加班费等问题在劳动争议中日益突出,吉林省总工会在解决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的问题中,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结合“枫桥经验”,通过科学的调解方法和技巧,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