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员工未打卡考勤公司就能扣发工资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唐律 发布时间:2024-11-07 11:23

摘要: 员工未能考勤必然事出有因,可能是主观上拒不参加考勤导致,也可能是客观上不能参加考勤所致,如不具备考勤的条件等。

★案情简介


王某为上海某公司项目经理,根据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应当每日在企业微信中考勤打卡,工资根据考勤结果发放。


2023年8月18日,公司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人事向王某发微信表示,因王某被辞退的事情在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即日起王某可以不用再来上班了,工资正常结算至8月22日。王某收到微信后发现因其企业微信账号被停用,无法进行考勤打卡。


2024年5月,王某发现2023年8月少发了2天工资,遂向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公司辩称,扣发的原因是王某8月21日、22日无考勤记录,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员工未能考勤必然事出有因,可能是主观上拒不参加考勤导致,也可能是客观上不能参加考勤所致,如不具备考勤的条件等。王某主张被停用企业微信功能是其不能参加考勤的客观原因,因此公司作为企业微信的所有人和管理者,负有提供证据说明其是否停用、何时停用了王某使用企业微信考勤功能的义务。


其次,未参加考勤不能等同于未正常出勤,也不等同于未正常上班,未上班也不能导致被扣发工资的必然后果。只有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正常上班导致的未参加考勤,方能被认定为无故缺勤,并扣发工资。


现有事实表明,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自认,王某最后工作至2023年8月22日。且王某也提供了人事要求其工作至2023年8月18日上午、此后不要再上班、但工资结算至2023年8月22日的证据,故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请。


★唐毅律师点评


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本案中公司扣发王某8月21日和22日的工资应当由公司证明王某上述两日属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勤上班。鉴于王某已提供证据证明其未能打卡的原因在于公司关闭了其企业微信账号,且人事已告知其不用出勤,但工资结算至2023年8月22日。故公司扣发王某8月21日和22日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在此,我们建议广大用人单位,当劳动者未能出勤或者未打卡时,应当要求劳动者说明原因,只有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正常出勤,方能被认定为无故缺勤并扣发工资。若是用人单位明确劳动者在离职前几天可以无需上班并计发工资时,则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未出勤而扣发工资。


摄 影:展翔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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