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
我的一位HR朋友最近和我吐槽,说他们分公司一员工午休时与来访朋友在休息室打牌聊天,上班半个小时还没到岗,正巧被集团公司督查人员发现,分公司因此被认为管理松懈,季度绩效考核被下拉一档。经理非常生气,决定开除此人以儆效尤。但该员工随即提起劳动仲裁,称其午休时与朋友小聚,因长久未碰到,一时兴起,忘了时间,并非故意违纪,认为公司违法解雇,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理则认为该员工严重违纪导致分公司在集团考核排名落后,公司四十几个人每人都要少拿三四千块钱奖金,这样处理并不为过。仲裁员一直在做公司工作,说如不调解,公司败诉风险很大。我的HR朋友认为仲裁委太偏向员工,这样的人不开除,公司还咋管呢?
读者齐先生
齐先生: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是管理者。为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确保劳动合同顺利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制度规定依法行使其管理职责,包括谈心、教育、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是从根本上消灭劳动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而言是最严厉的管理手段,应当依法审慎行使。劳动法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补偿金。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来判断员工行为是否“严重”、是否达到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如劳动者有无主观故意;是否存在屡教不改的情形;对劳动者的处罚是否明显失当;用人单位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劳动者违纪行为及其程度是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违纪行为是否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等。
你所提及的那位员工上班时间仍与朋友在休息处打牌,肯定存在过错。但公司方未及时提醒、制止,也没尽到管理职责。该员工行为是否达到可解除合同的程度,尚需综合其他一些情况判断,包括公司对相关情形有否规定、该员工是否存在屡教不改等情形、是否还有其他更恰当的处理方式。仅从你目前表述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确实处罚过重。劳动仲裁和诉讼期间的调解都是法定程序,也是基于一定的事实和依据,并不存在偏袒的说法。建议你们充分考量后作出理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