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工作才几年的职工,想讨教一事。
我服务的是家小单位,没几个人,老板比较随性,单位的规章制度什么的,都凭他一张嘴。一个多月前,我恋爱受挫,女朋友与我分手后,我心情不佳,上班也懒得去了。
前前后后,我有近一个月没上班,期间,老板和同事都打过我电话,希望我赶紧振作起来,好好工作,但我躺平后,就不愿再去上班了。前两天,大概老板忍无可忍,向我发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时,我才有些慌,想想找份工作也不容易,不想被解雇。可我怎么与企业说呢?思来想去,我突然想到企业没有制订过规章制度,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既然没有处罚我的依据,企业凭什么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阿吴
阿吴:
您好。尽管恋爱分手是苦涩的,但这种苦涩不至于也不应该是你躺平乃至无故旷工的理由,就你的表述来说,你确实是个精明有余的员工,但过于精明并非是好事。拿企业没有规章制度,无法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来说,一定程度上是对的。但出现你这种极端情况,无故旷工长达一个月,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企业可以运用劳动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来施予解除手段,但由于旷工多久可以视为“严重违反”,由于企业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根据合理性推断。目前,中山市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而劳动者擅自离岗连续超过五日或者六个月内累计超过十日,企业据此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深圳中院则认为连续旷工三天就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即便参照早就废止的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用人单位有权予以除名”。就此而言,你的无故旷工天数也超出合理范围了。
当然,你也可与企业协商,看看有没有回旋的余地。
赵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