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乔法官:
我学历不高,十多年前应聘到一家商场做了销售员。刚开始商场和我们签劳动合同,后来商场说专柜都包给品牌方了,要我们和品牌方签合同。想着工作没变化,工资也是底薪加提成,我没多想就签了。前几年,我们收入还不错,但这两年销售不怎么景气,商场也一直在调整布局。最近听说商场要将一半楼层改餐饮,服装专柜有的品牌要退出,有的销售人员要缩减。我询问商场经理,她说我们专柜的品牌没撤柜,但人员要减半,我算品牌方的人,去留及待遇要由品牌方决定,但我好像不在留用名单内。我在商场干了十多年,听说工龄十年以上的老员工就是无固定期限员工了,是要优先留用的。他们现在怎么不管我了呢?他们这样处理有依据吗?我该找谁理论?
——读者陶女士
陶女士: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但适用该条款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员工属于该单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合同解除属于经济性裁员。你要主张权利首先要清楚自己是哪个单位的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处强调的是不间断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保持劳动关系满10年。至于“在同一工作场所工作工龄连续计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有提及,明确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相关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可予合并计算,该司法解释对适用的具体情形也进行了列举,其中包括“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但需注意,符合上述情形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后果仅指向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
你虽在该商场干了十年以上,但商场只是一个工作场所,目前,你与品牌方签有劳动合同,销售品牌方的产品,由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关系在品牌方,并非商场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品牌方因商场布局调整要撤柜或减员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给予补偿。对于后续安置及补偿等问题,建议你与劳动关系所在的品牌方沟通协商,依法妥善解决。文乔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