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回顾
近期有报道显示,青岛城阳徐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休息日加班费61.8万余元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8万余元。对此公司辩称,徐先生主张的加班工时仅仅是APP打卡记录,并未填写加班申请表,无法证明加班的事实。“公司的打卡方式均是开放性的,人脸识别打卡机设在公共区域,WiFi打卡只需在WiFi覆盖范围内均可完成,因此打卡记录无法直接反映加班事实。”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一审法院认为,徐先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对其主张的加班费,不予支持。徐先生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他申请高院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徐先生仅提交了APP截图,即其自身打卡记录,该打卡记录通过个人终端打卡具有自主性,即使公司认可其截图的真实性,亦不能仅凭此证明加班事实的成立。最终,山东高院裁定驳回徐先生的再审申请。
关于有效加班证据的争议由来已久,近期同样有新闻显示,一员工在休息时间推广公司产品并发朋友圈,领导为其点赞。后该员工被开除,主张该条朋友圈以及领导的点赞是自己的加班证据,公司应支付加班费,最终受到法院支持。
■网友声音
对于上述两个案例,网友们议论纷纷,观点不一。
很多网友表示自己没想到,考勤打卡记录在诉讼中可能不被法院采纳,而公司领导对员工微信朋友圈的点赞却能够成为证明加班的证据。“这可真是出乎意料!”还有网友指出,在APP上打卡不被认定为有效加班,有可能说明的是公司在管理和考勤制度上有漏洞,导致员工难以提供有效的加班证据,“这种情况下应当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
也有网友留言表示,加班应该有审批流程,或群组通知,并呈现相应的工作量或成果,“仅凭APP打卡确实没用。”也有网友对法院的判决表示理解,“法律讲究证据,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
还有网友提出建议,员工在工作中应注意保存更多的加班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专家观点
那么,什么样的加班证据更有可能被法院采纳呢?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旭东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列为合法的电子证据形式,可以在诉讼中使用。
电子证据还有很多形式,如网页、微博、音频、视频等。“需要注意的是,采取适当形式依法固定和提供原始载体以供核实是法律对这类证据的基本要求。”律师还提醒,大量劳动争议都存在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信息等电子证据,只要这些电子证据依法固定,并有原始载体以供核实,一般都会被仲裁机构或法院采纳。整理朱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