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乔法官:
我是学理工的,去年和朋友老姜开了家公司,从事软件开发。我们从大学招了些学弟学妹。他们都是刚毕业的孩子,智商高,但个性也强,其中有几个做事特别随性,难带得很。上月底员工小黄突然提出要请两天事假,她年假早已用完,问有啥急事,她最后透露说是要去外地看演唱会,说票子特别难买。年底工作忙,本就人手不够,我没同意,但她那天居然就没来上班。客户来询问她负责的项目也找不到人,当场提出不要我们做了。我们好不容易电话联系到她,她却说工资随便扣,大不了她辞职。老姜说这样的人开除算了,人事主管却说,法律有规定不好随便开除,弄不好要赔钱的。难道她就可以这样想不上班就不上班,想辞职就辞职?法律对这类员工就没有约束吗?我们还怎么管?读者袁先生
袁先生:
劳动关系是需要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互相协作、相互理解和帮助才能在既定期限内存续和顺利实现的社会关系。对劳动者实施一定的惩戒、维护正常劳动秩序是用人单位实现生产和经营目的所必不可少的手段。但惩戒权的行使对劳动者的利益会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剥夺劳动者工作权,更应当慎重,故法律对此有严格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就可以随心所欲、不受限制、没有约束。《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劳动义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补偿。《劳动合同法》同时还规定,劳动者非法定事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并非仅约束用人单位。小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确有过错,应当予以批评。对于其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来判断其严重性,并进行相应处理。现在的年轻人有个性,有活力,同时也更关注个人发展和个人兴趣,对于初入职场的他们,我想还是要多引导教育,让其充分了解职场规则,在提升自我的过程中助力企业不断进步。
文乔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