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说法丨不愿意加班,考核就不合格吗?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5-03-10 16:53

摘要: 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国家法律对职工工作时间有明确规定,即每天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

乔法官:


一年多前,我毕业后进了一家国企做技术工作,业余时间喜欢和几个朋友在一起弹弹唱唱。为此,我把工作时间和业余时间都安排好了,不喜欢加班。和我同时进单位的两个同事,下班常常主动留下刷存在感。虽然我对此嗤之以鼻,但常常被拿来对比也挺不舒服的。在去年年终考核时,全组只有我被评了不合格,与之挂钩的绩效奖金是C等。我去问组长,他讲了一堆理由,还说我没有奉献精神,多次拒绝加班,工作表现差。我认为自己本职工作已保质保量完成了,对得起这份工资,并不存在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况。加班不应该是自愿的吗?绩效不是应该与工作成效挂钩吗?组长这样做合法吗?


读者小盛


小盛:


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国家法律对职工工作时间有明确规定,即每天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亦需遵守时间限制,即每日加班一般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36小时。国家法律也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协商,即自然灾害事故等威胁公众利益的紧急事件;生产设备、公共设施故障影响公共利益,需紧急抢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即便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单位仍需保障员工健康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因此,强迫加班肯定是违法的。至于奉献精神,我想,企业倡导奉献精神,目的还是要激发员工的自主性,从而提升效能和归属感,但真正奉献应源于员工对企业的认同,而非强制要求。公司以有否奉献精神作为对你工作的评价缺乏依据,但你以自己的标准评判他人也有失偏颇。


关于考核问题,企业通常会结合岗位职责要求、考核制度规定、工作绩效实际等情况综合进行。你所说的年终考核显然是与绩效奖励挂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建议你与单位沟通,了解考核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对你绩效评定的确切依据,再行提出主张。


文乔蓓华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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