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彭在一家建设公司工作。三年前,企业为了调动部门职工接项目的积极性,出台了针对他们部门全体员工的《引进项目的奖励暂行办法》,规定职工凡是接到项目,企业将按项目审定的收益为奖励基数,按照0.1%至0.5%予以奖励。
阿彭先后引进了三个项目,如今都完工了,他却没拿到奖金。
★争议焦点
阿彭认为,“暂行办法”出台时,举行了部门全体员工会议,出席者都签了名。他引进的三个项目,也是在该办法出台之后,按规定,企业按项目审定的收益,他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奖励,但至今一分未得,这算不算企业拖欠工资?
企业认为,“暂行办法”确实向全体部门员工宣布,但宣布的只是草案,还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因此,这个“暂行办法”还未生效。其次,关于奖励阿彭的奖金,董事长一直未签字,企业怎能支付?最后,阿彭引进的三个项目中有一个出现了严重亏损,这亏损应该由阿彭承担。
★专家点评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应否依据“暂行办法”向职工阿彭支付引进项目奖励。就“暂行办法”所设立的奖励看,是用人单位为鼓励员工进行创造性劳动所承诺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其性质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7条规定中的“其他奖金”,是职工的合法收入。
企业认为,“暂行办法”只是“草案”,但在向员工宣布时,有没有讲清楚是“草案”?如果无法举证已告知员工,员工认为是企业正式施行的管理行为,应当有效。就该“暂行办法”而言,其虽然属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范畴,但由于该“暂行办法”仅规定了对员工的奖励机制,并未规定对员工的权利限制或者处罚条款,且已经由企业发布给部门全体员工,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不会因其未经过民主程序而否定其效力。就“暂行办法”设置的奖励对象来看,阿彭所在部门以引进项目为主要职责,符合被奖励主体这个条件;从“暂行办法”设置的奖励条件来看,阿彭也按约定完成了引进工作,符合受奖条件。至于项目出现亏损,如非阿彭造成,亦不能成为阻止阿彭领奖金的理由。
而企业董事会尚未讨论、董事长未签字等种种用人单位提出的理由,这只是企业作为奖金的设立者,所设定的考核或审批流程,流程走与未走,本身并不涉及奖励评判标准,因此,不能成为员工不能拿奖励的理由。更何况,对劳动者奖励申请进行及时的实体审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