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职务行为造成损失,单位可否向劳动者追责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5-06-13 13:59

摘要: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小叶是上海某机械制造公司员工,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年9月19日至2026年9月18日,试用期为3个月。2023年9月23日15时50分,小叶驾驶公司机动车与驾驶电动车的老金碰撞。经交警大队认定,小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老金后向小叶任职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叶及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小叶认为,其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履职行为导致,因此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则认为,经交警大队认定,小叶全责,应由小叶赔偿受害者全部损失。在此类因履职行为导致的侵权中,该如何判定赔偿责任呢?笔者借本文来谈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履职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也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在本文前述案例中,小叶驾驶本单位机动车,从事本单位安排的工作,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职务行为造成用人单位赔偿后,可向重大过失劳动者追责。


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方进行赔偿后,是否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责任呢?《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在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主观上存在过错的劳动者进行追偿,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应当关注两类问题:一是,如何认定劳动者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追偿的合理范围是什么?


关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笔者认为“故意”一般是指积极追求目标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而“重大过失”一般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目标结果发生或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这两种情况,通常都是劳动者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表现形式。


关于追偿范围,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特殊性,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成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故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比例一般为20%至50%。同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追偿有重大主观过错的劳动者时,也应当受这一限制。


文/张佶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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