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说法丨停工留薪期能凭病假证明自行延长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乔蓓华 发布时间:2025-06-13 13:59

摘要: 上述规定既可确保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得到相应保障,也可避免工伤职工“小伤大养”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乔法官:


我们是一家生产汽车内饰配件的企业。去年年初,员工老赵在加班时发生事故,身上多处骨折并伴随轻微脑震荡。因是为了赶订单而发生的意外,公司除为其报销医药费用外,还额外给了一笔慰问金,并送他回老家休养,期间工资一分不少。3个月后,老赵来电说,骨折未痊愈,需再休3个月。半年后,他又提出当时头部受伤,现持续头痛,需进一步检查治疗。出于对员工关爱,我们同意他继续休息,但建议其至上海就医确诊,他未采纳。12个月后,他又以同样理由再次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我们明确告知他已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他必须提供有关材料并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现场鉴定。但他仅寄了一份当地镇上医院开的病假证明,安排鉴定那天也拒不到场。不得已,我们只能停发了他工资,没想到,他转头就去申请仲裁,说我们不给其享受工伤待遇。难道有病假证明就可以一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了吗?法律有什么规定呢?


读者 廖先生


廖先生:


为保障劳动者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后能获得及时救治和经济帮助,国家建立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制度。停工留薪期待遇就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还明确:“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上述规定既可确保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得到相应保障,也可避免工伤职工“小伤大养”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老赵发生事故后,你们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其享受了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此后,再要延长停工留薪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供相关依据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老赵既不提供病历证明等材料,又拒绝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系不履行应尽义务。你们停止给其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并无不当。但需要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满了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再享受医疗期待遇,建议你们进一步核实老赵提交的病假证明的真实性,如属实,可按规定给予其病假工资。


文/乔蓓华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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