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之窗丨违法分包引纠纷,总包单位担责任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姜伟国 发布时间:2025-07-14 13:18

摘要: 违法分包不仅可能导致企业承担高额代偿责任,更会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与社会稳定。

2024年9月底,长宁区人社局行政执法科接到举报,称辖区内某建筑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2024年2月至8月工资约60万元。执法人员迅速行动,约谈项目总包A公司项目经理及分包B公司现场负责人,展开调查。


经查,该项目存在四级分包链条,总包方为A公司,分包单位B公司负责绿化种植等施工建设,其承接项目后将部分人工分包给劳务公司C公司,C公司又将劳务分包给个人D,D召集工人施工。工人于2024年1月进场,7月退场。总包已通过专用账户支付部分工资,但各方对工时和日单价存在争议。B公司以工人不服从管理、施工质量问题为由,不认可D确认的工时和单价;D称部分工时因停电等原因未打卡。因本案情况复杂,涉及工人较多,工时及人工日单价存在纠纷,工资核算缺乏依据、争议较大,经执法人员多次约谈多方,最终确认了每个工人的总工时长。对于D与手下工人口头约定的工日单价,向其释明法律关系,按照分包C公司与其签订的分包协议,即大工400元/日,小工300元/日确定每个工人的工日单价。


2025年1月15日,长宁区人社局向总包单位A公司开具《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先行清偿56名农民工工资558225元。A公司履行了整改要求,将欠薪发放完毕。


【综合点评】


农民工作为城市的建设者,为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其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理应获得保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通过“总包先行清偿”制度,打破了“谁用工谁负责”的传统逻辑,明确了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等的职责,通过强化总包责任,规范企业分包管理,为解决工程领域欠薪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层层分包下工人欠薪责任的认定及工时、单价的确定。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各方不得因工程争议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依据《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执法人员通过核实考勤、参照协议和市场价,合理确定欠薪金额,依法要求总包A公司先行清偿,妥善解决了纠纷。


本案的妥善解决,既彰显了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刚性保护,也为建筑行业敲响了警钟,违法分包不仅可能导致企业承担高额代偿责任,更会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与社会稳定。用人单位应依法规范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文/姜伟国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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