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原劳动部236号文,癌症、精神病等特殊疾病“可申请延长”医疗期至24个月,但广东高院一判例明确,医疗期计算仍需遵循工作年限标准。实务中,全国各地裁判观点不一。专家指出,地域与疾病严重程度成为关键变量,企业需注意“抑郁症”与“精神分裂症”的差异化处理,而员工未履行鉴定程序可能丧失权利保护。
事件回顾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那么,如果员工患精神分裂症,可直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吗?
广东一则案例显示,医疗期需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李某薇因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主张自己患精神分裂症,应享24个月医疗期,原判认定的6个月医疗期错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李某薇在某公司工作5年以上(2010年12月至2016年4月),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其医疗期应为6个月。李某薇援引劳动部通知,称特殊疾病应享24个月医疗期,但法院指出,该通知仅规定特殊疾病“可申请延长”,而非直接享有24个月,且广东省复函明确医疗期需按工作年限计算。李某薇医疗期满后未复工或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公司解除合同合法。最终判定再审申请无据,予以驳回。
实务中,对于癌症员工医疗期认定,因理解不同,各地司法实践在适用上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即,只要员工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无论工作时间长短,均至少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持有该观点主要有北京、江苏、吉林、湖北、湖南等地区。其中,吉林、湖北、湖南等地区是司法实践倾向性观点,认为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
另一种观点即,对于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员工的医疗期,应当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不能理解为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持有该观点主要有广东、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等地区。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是否能够直接享受24个月医疗期,需要经过“鉴定”的前置程序,如上海。据悉,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2015修订)第三条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经实务案例检索分析,上海地区在早些年的实务操作中,法院观点倾向于认同患有特殊疾病的员工应当直接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但近些年,上海地区实务中大部分法院观点则更倾向于认同患有特殊疾病的员工仍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龄计算医疗期。如需延长医疗期的,应当经过司法鉴定程序。
文/朱兰英 摄/展翔
专家点评
延长医疗期必须通过鉴定吗?
劳动者延长医疗期至24个月是否必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其一,A模式主张特殊疾病应直接延长医疗期。依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江苏、北京、湖北等地对此有明确规定,特殊疾病(含精神分裂症)不受工龄限制,可直接享受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案例中,南京市中院判定,原告梁某所患疾病病情严重、难以治疗且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属特殊疾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应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
其二,B模式认为鉴定完全丧劳是延长医疗期的前置条件。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关于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4〕250号)中强调:“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1994〕479号文规定执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就像李某薇患精神分裂症时,未在基础医疗期满前主动申请延长,也未经过鉴定完全丧劳,便失去了延长医疗期的保护。
上海市沪府发〔2015〕40号文第三条明确,延长医疗期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虽上海原则上要求鉴定完全丧劳,但近年来部分法官尝试融合A、B双重标准。若疾病未达严重程度,如单相抑郁等轻中度精神障碍,需走鉴定程序。如在(2020)沪01民终7539号案中,程某因患抑郁症未申请鉴定且医疗期满后无法返岗,经法院告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法院认为程某不符合延长医疗期的条件,支持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若疾病明确属于236号文“特殊疾病”(如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抑郁症),则倾向于直接支持24个月医疗期。例如在(2023)沪01民终19074号案中,朱某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精神疾病,××公司认为朱某未经劳动能力鉴定,不能享受24个月医疗期,法院未采纳公司的意见。精神分裂症属于狭义精神病范畴,其疾病严重性及对劳动能力的影响显著高于中轻度抑郁症,司法实践中常推定其导致劳动能力实质性丧失。
若李某薇案发生在上海,法院直接认定员工败诉的可能性不大。法官可能基于疾病严重性及不可逆性,要求企业直接给予24个月医疗期,除非企业能证明病情稳定且员工具备部分劳动能力(如缓解期),此时企业需承担举证责任。也可能在审理中,法官告知员工须在指定期间申请鉴定,否则将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综上所述,延长医疗期是否需鉴定完全丧劳,取决于疾病类型与地域司法政策。对于上海企业而言,应区分疾病类型,面对抑郁症员工可主动催告鉴定,而精神分裂症员工可免鉴定(除非病情缓解);对于员工来说,若发生劳动争议,在法院释明鉴定义务后,也应积极配合鉴定,不然可能丧失延长医疗期保护。
文/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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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所谓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整理/朱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