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丨请婚假未获批强行休假构成旷工吗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5-07-21 16:15

摘要: 实践中,若婚假审批不通过往往引发劳动争议,各地判决尺度也有所差异。

休婚假本是件开心的事情,我国劳动法也明确保障劳动者婚假权利,不过未细化审批规则。实践中,若婚假审批不通过往往引发劳动争议,各地判决尺度也有所差异:有的法院支持企业依规管理,有的则倾向保护劳动者核心权益。这背后,折射出企业经营权与劳动者休假权的矛盾——当员工合法婚假遭遇公司“业务需要”的拒批理由,甚至被冠以“旷工”名头,该如何应对?双方权益又该如何平衡?


【事件回顾】


婚礼请柬发了,酒店订好了,婚假却不批——换作是你,会怎么办?2019年春节前夕,上海某货运公司员工王天一貌似就面临这样的难题。他原本计划在1月25日至2月3日休婚假,但公司以“春节业务繁忙”为由拒绝批准,由此陷入两难。最终,他选择强行休假,结果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一场劳动争议由此爆发。


王天一于2014年入职该公司,担任海运客服。2018年10月,公司已批准他2019年1月30日至2月15日赴澳大利亚旅行。同年12月,他因要结婚申请调整休假时间,希望改在1月25日至2月3日休10天婚假。公司表示春节期间业务繁忙、人手不足,拒绝了他的调整请求,要求他按原计划休假或另选时间。但王天一认为婚假是法定权利,坚持按自己的安排休假,并于1月25日起擅自离岗。公司多次通知其返岗未果,最终在2月1日以其“连续旷工6天”(实际认定3天)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王天一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8万余元。仲裁部分支持其请求,裁决公司赔偿6.4万元。但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请假需审批,王天一签字确认知晓该规定。虽然婚假未规定提前申请期限,但公司因业务旺季合理拒批并无不当。王天一在未获批准且被要求返岗的情况下仍缺勤,已构成旷工,公司依规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这一判决引发广泛讨论——婚假到底能不能“强行休”?因批婚假争议以“旷工”为由开除员工合法吗?毕竟,对此问题的看法未有一致定论。北京的一起案例判决结果则与上述王天一的经历大有出入:北京某公司电商板块的员工杨女士计划于2023年11月举办婚礼,提前两个月多次与主管沟通请婚假事宜,并按公司程序提交了3天婚假和1天事假的申请。然而,在婚礼前一天,她的婚假申请竟然被公司驳回。即便后续返岗时她提供了结婚证和婚礼现场照片作为证明,公司仍视其为旷工并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她辞退。杨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发的绩效与赔偿金。对仲裁结果不服,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杨某赔偿绩效和赔偿金共计36750元。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婚假的规定也存在差异。这些不同判决也反映出,当前劳动法实践中,如何平衡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休假权仍存在较大争议。后续专家点评将深入解析其中的法律与情理冲突,为企业管理和员工维权提供参考。


文/摄朱兰英


【专业点评】


企业应审慎行使审批权


日常生活中,婚丧假常被一同提及。尽管员工休婚丧假都需符合法定条件,但丧假的时间安排具有特定性;而对于员工的婚假计划,单位虽有权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却不能滥用这一权利,这涉及公司经营权与员工休假权的平衡。上述两案中,公司均拒绝批准员工的休假申请,员工径自休假后,公司都按旷工处理,然而法院的判决却截然不同。这是什么原因呢?


首先,从程序正当性来看,对企业审批权边界的认定不同。上海案中,企业依据合法有效的《员工手册》拒批获得支持,法院认为,王天一将休假时间变更至春节高峰期,客观上增加了运营风险。公司制度规定超5天假期需提前30天申请,而其仅提前28天申请,且未证明存在紧急必要性,因此企业基于生产经营需要行使合理审批权被认定为合法。北京案中,杨女士完全遵守程序却被临时拒批,企业未能证明运营受到实质影响,法院认为“婚礼日期”具有人身不可调整性,公司剥夺员工婚假核心权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其次,从旷工认定的核心来看,员工的过错程度存在差异。上海案中,员工存在明显过错,公司多次书面通知其返岗,且其本可利用已批准的假期覆盖婚假需求,却拒绝调整,这种故意对抗管理指令的行为被定性为“恶意旷工”。北京案中,企业拒批时,员工的婚礼筹备已完成(包括请柬发出、酒店付款),员工无主观过错,故不构成旷工。


第三,在权益平衡时,需兼顾行业特性与生活利益的权重。上海案中,货运业春节旺季的特殊性被采纳,法院认可春节前货量激增、人手调配困难的行业特性,认为企业要求调整婚假时间具有商业合理性,且公司提出了用已批旅行假抵婚假的替代方案,仍保障了员工的权利。北京案中,由于婚假的本质是保障婚姻仪式的完成,而杨女士的婚礼日期涉及亲友约定、场地预订等不可变更因素,企业未提供替代方案,直接剥夺了员工的休假权。


总之,两案差异的本质在于法院对“企业经营管理权”与“劳动者生活核心权益”的平衡。当企业制度合法、程序正当、拒批具有实质经营必要性时,法院会支持企业拒批;当企业滥用审批权、侵害员工婚姻仪式核心利益时,法院则不支持其拒批。


建议企业通过精细化制度明确权利边界,通过协商程序实现实质公平,而非简单依赖审批权。员工也需避免“权利绝对化”思维,同时保存好已预订婚礼等相关证据。双方在诚信框架下才能减少冲突。


文/周斌


【延伸搜索】


关于婚假权益与劳动合同解除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基础婚假是:按法定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男不得早于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值得注意的是,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上海市额外增加7天婚假,合计10天。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就业并依法登记结婚的职工,无论户籍是否在上海。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旷工通常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有权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过,对于旷工行为的认定需严谨有依据,员工的旷工行为需达到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程度,如连续旷工多日或累计旷工达到一定天数。


整理/朱兰英




责任编辑:李轶捷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给你提个醒丨再婚可享受婚假待遇

劳权信箱丨复婚还能再次享受婚假吗...

“阿里婚假之问”给企业用工提了个...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