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5-08-18 14:50

摘要: 用人单位遇到分立、合并等变化情况时,劳动关系是否会发生变更呢?

小高毕业后被分配至上海某食品商店工作。2015年12月26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商店被合并入上海某商业公司。2016年12月13日,该商业公司出具告知书称,从食品商店进入商业公司的员工,其劳动合同由商业公司承继履行,合同内容保持不变,继续有效。2017年3月20日,商业公司向小高发出情况通报:经公安部门介入核查,2017年2月,小高利用收银之际,将销售款项占为己有,涉及金额200余元,证据确凿,该员工承认情况属实。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小高如下处罚:解除公司与小高的劳动合同关系。2017年7月1日,小高申请仲裁,要求裁决食品商店按其合并前的工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由商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高认为,2016年公司合并时,其劳动关系实质应由食品商店进行解除,并同时与商业公司重新建立。目前,小高对商业公司因她严重违纪解除合同不持异议,但对食品商店劳动关系解除时,未给予她经济补偿提出了诉求,并要求合并食品商店的商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遇到分立、合并等变化情况时,劳动关系是否会发生变更呢?笔者借本文来谈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劳动合同该怎么处理?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也有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如果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笔者通过以下举例说明:


一是关于用人单位合并时。若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后成立丙公司,甲乙两公司均不再经营(即新设合并),则甲公司与乙公司与其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由丙公司继续履行;若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后留存乙公司继续经营(即吸收合并),则甲公司与其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由乙公司继续履行。


二是关于用人单位分立时。若甲公司分立设立了乙公司和丙公司,则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应当就哪家公司继承员工劳动合同的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由继承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未明确约定继承劳动合同的事宜,则需由甲乙丙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用人单位合并分立,不产生原合同解除或终止效果。


从本文前述法律规定我们还可以了解到,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原劳动合同并不会直接变化为被“解除”或“终止”的状态。我们结合前述案例来看,仲裁机构经审理后认为,2016年,食品商店因改制上市需要,均被吸收合并入商业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根据商业公司出具的《告知书》,商业公司已经于2016年公司改制时告知全体员工原劳动合同由商业公司承继履行,合同内容保持不变,继续有效。依据该通知,双方之间权利义务按原合同履行明确,并未发生“合同解除”或“合同终止”的事实。因此,小高要求食品商店按其转制前的工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由商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依据,仲裁机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合并分立,不直接发生解除或终止事实,应由继承主体继续履行,无需变更劳动合同,也不直接产生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法律效果。


文/张佶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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