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之窗丨拒绝“违规收费”,维护求职者权益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5-08-25 13:54

摘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职业介绍所以“合同约定不退”拒绝退还费某服务费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4日,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科接到劳动者费某投诉,称位于松江区的某职业介绍事务所未依法退还其中介费,存在违规收费、侵害求职者权益的行为。费某多次与中介交涉无果后,向人社执法部门投诉。接到投诉后,松江区人社局行政执法科立即对该职介所开展调查。


经查,费某在该职介所登记求职,双方签订了服务合同,职介所收取费某中介服务费50元。之后,职介所未能成功为费某推荐就业,费某提出退还中介服务费,但职介所以“合同约定不退”为由,拒绝退还。执法人员通过梳理职介所提交的相关经营材料,结合服务合同、面试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确定了该职介所未成功推荐就业且应退还服务费的事实。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整改,限期退还费用。同时,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该职介所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12日,该职介所作出整改,退还费某50元服务费,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500元。


【综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职业介绍所以“合同约定不退”拒绝退还费某服务费是否有效。《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职业中介机构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收费标准、退费条件等直接涉及求职者切身利益的服务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一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涉及金额虽小,但反映出部分职业中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漠视劳动者权益等问题,并以此牟利。为了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需要各方努力。首先,职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经营,所有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各职业中介机构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公平、规范的就业环境。如未能成功推荐就业,必须依法退费,不得以“双方协商”“合同约定”等为由拒绝履行。在经营活动中应建立清晰的收费及退费制度,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告知劳动者,避免因违规收费引发纠纷。其次,劳动者应增强维权意识。在求职过程中,如遇职业中介机构违规收费或拒不退费,应保存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权。如自身权益受损,可及时向人社执法部门举报投诉。最后,各级人社部门应持续加强对职业中介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收费、欺诈招聘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文/苏洲 董观清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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