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丨不能以“试岗”为名拒付报酬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朱兰英 发布时间:2025-09-01 14:02

摘要: “试岗期”和“试用期”,乍看一眼,只一字之差,实际却有着天壤之别。

据《工人日报》近日报道,“无薪试岗”正成为部分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新伎俩。报道显示,不少求职者在面试后被要求进行3天至10天不等的“试岗”,临近期限时却频频遭“经验不足”“不符合岗位需求”等模糊理由辞退,且未获分文报酬。更令人无奈的是,由于未曾签订劳动合同,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维权无门”便成为常态。


“试岗期”和“试用期”,乍看一眼,只一字之差,实际却有着天壤之别。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其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期限亦受严格限制。而所谓“试岗”,却是部分心怀不轨的企业自行炮制的模糊概念,既无依据,也无保障,处于劳动关系认定的灰色地带。试用期可以理解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双向选择的一个过渡期,而所谓的“试岗期”往往是企业赤裸裸的单方“白用期”,最后成为其规避用工责任、榨取劳动力的工具。


无论企业如何巧立名目,都掩盖不了其行为的违法实质。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就应依法获得相应报酬。即便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试岗”阶段,只要存在实际用工,就可以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方面入手,要求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以“试岗”为名拒绝支付报酬,则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无薪试岗”现象的出现不只是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责任缺失的体现,亦是对社会公平和法治基础的挑战和侵蚀。面对这一现象,不能仅靠劳动者“自己留心”和保存证据,更为迫切的是从制度层面发力、从严监管,如定时开展专项排查,提高频繁使用“无薪试岗”企业的违法成本,从源头上杜绝这类行为。


只有相关部门切实承担起责任,为劳动者撑起法律保护伞,才能让所有在岗位上付出劳动的人获得应有的尊重与回报。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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