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发生工伤造成手臂骨折后,虽然经过手术治疗但还无法发力完成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一些动作,我可以申请进行康复治疗吗?如果进行康复治疗,我可以到居住地附近的社区医院康复科使用医保就诊吗?”小鲍日前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询问。接线员告诉他,根据目前实施的《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3〕31号),小鲍这样的情况可以向所在区的劳鉴委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但是,工伤康复治疗与普通疾病康复治疗在适用条件、申报程序、待遇享受等众多方面有着不小的区别。如果是工伤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应当优先考虑走工伤康复程序,而不是到一般医保定点医院的康复科进行治疗。笔者借本文来谈谈本市关于工伤康复相关的规定与政策。
一、工伤康复对工伤人员有重要意义。
工伤康复是利用现代康复的手段和技术,为工伤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的人员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等服务,促进工伤人员恢复独立生活、学习和工作的能力,让工伤人员重返家庭和社会,提高工伤人员生活质量。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医疗康复是保证工伤人员全面康复的前提和基础;职业康复是医疗康复的发展和完善,是帮助工伤人员保持和恢复适当职业能力的必要途径,是开展工伤康复的核心;社会康复则是帮助工伤人员回归社会的重要措施。本市工伤康复采取治疗和康复并重的方式,实行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根据《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区、市两级审核同意并作出确认意见后,工伤人员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办理住院工伤康复手续。住院工伤康复期间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康复属于康复治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于工伤人员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工伤康复的适用疾病范围等有特别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康复”与一般医保定点医院开设的“康复科”治疗有所不同,工伤康复的适用疾病范围和住院收治是有一定要求的。
一是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3年印发的《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人社部发〔2013〕30号),住院工伤康复的病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9个病种之一的情形,即颅脑损伤、骨折、脊柱脊髓损伤、手外伤、截肢、关节软组织损伤、烧伤、周围神经损伤、持续植物状态。这也就意味着除此之外其他疾病的康复治疗,即使是工伤造成的,也不能纳入工伤康复治疗的收治范围,不适用工伤康复相关规定。
二是工伤职工住院康复具有特定标准。该标准为,经临床急性期治疗后,生命体征基本平稳,病情相对稳定,但仍有持续性功能障碍(如运动、感觉、言语、认知、精神、吞咽、排尿排便和性功能等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劳动能力下降,仍不能回归家庭和社会,且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者,均应及早转入康复协议机构住院康复治疗。对于后遗症期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等问题并且有康复价值的,参照上述标准入院康复治疗。因此,即使工伤造成符合前述9种疾病的情况,但不符合上述住院康复标准的,也不能适用工伤康复相关规定。
文/张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