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白某在某公司担任人事经理一职,每月基本工资18000元。公司与白某签订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了白某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策略、商业计划、客户名单、交易信息、投资人信息、职员的薪资水平、人力资源信息等,以及载有上述信息的文档、资料、记录、报告、图标、计算机软件、软盘,和其他一切载有上述信息的存储设备等;白某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此外,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蓄意泄露公司机密资料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公司接到员工反映后调查发现,白某多次将公司的人事信息及尚未公布的人事变动信息透露给第三人。公司委托上海某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从服务器上的备份系统中的邮件备份中导出的十几份邮件进行了鉴定,这些邮件发件人为白某,收件人分别为黄某等公司其他5名员工,邮件内容涉及单位人员招聘、任免、薪资调整等人事信息。2019年11月10日,公司对白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白某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余元。仲裁委支持了白某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公司认为,在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人力资源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白某应当严格遵守。白某违反了协议约定,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白某则认为,商业秘密仅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人事任免决定、工资福利等只能作为企业内部信息,不构成法律所认定的商业秘密,公司任意扩大商业秘密的范围,应当无效。
法院判决:白某作为人事经理,擅自将属于保密范围的人力资源信息泄露给第三人,违反了规章制度和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人力资源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竞争优势);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密性)。商业秘密所保护的信息客体一般包括:一是技术信息,比如说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等;二是经营信息,例如创意、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数据信息等。然而,司法实践中,可以视为商业秘密的信息类型远不止以上两种类型,管理信息,如芯片技术设计、制造单位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的变动和任命情况,为核心技术员工设定的股权激励方案信息等,也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人力资源信息是否能认定为商业秘密,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第一,人力资源信息包括人员招聘、任免、薪资福利、岗位调整等,这些信息在公布之前属于企业核心管理层掌握的内部信息,不为一般员工所知悉;第二,人力资源信息也是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企业的经营战略,以及企业对外的竞争力,可以认定为具有一定的价值;第三,上述案例中公司与白某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了人力资源信息,且约定了对该类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因此,人力资源信息在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
文/何永强 摄/朱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