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乔法官:
我们是家艺术品加工厂。五年前,老袁应聘进厂工作。因为有点手艺,他常请假外出赚外快。合同期满我们本不想续签。但其托人说情,想着他手艺还行,就又签了三年合同。但没多久,他故伎重演,甚至伪造病假单,被发现后我们就解除了合同。他自知理亏,很爽气地走了。但不久后他突然提出所从事的雕刻与打磨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说我们未做离岗前检查是违法的,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期间的工资。我们平时还是比较注重工作环境的,员工们也从未提出过类似问题。为不落口实,我们就通知老袁择日陪其去进行职业病检查。但几次通知,他都拒绝到场,经多方打听,了解到他正在帮朋友做工艺品赚钱。我们打算不理他,但又担心有什么不良后果,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呢?
读者杜先生
杜先生: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为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其中包括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首先,不清楚你们单位是否存在上述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以及老袁是否在接触职业危害的岗位工作。这是适用职业病危害责任的前提,你们务必要弄清楚。其次,如老袁确实属于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作人员。那么你们未安排其进行离岗前职业病检查确实存在不当。但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已经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经检查劳动者未患职业病的;(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老袁多次拒绝配合检查即属于上述情形,其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是无法获得支持的。建议你们与老袁讲清后果,妥善处理,今后更需按职业病防治法落实相关责任。
文乔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