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认定三重门:一起职业伤害背后的真实维权困境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成溪 发布时间:2025-10-27 11:39

摘要: 徐先生要证明自己确患职业病,至少要跨越“三重门”。而面临同样遭遇的劳动者,还不止是他一人。

“卷板机、车床、铣床、龙门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发出的声音,就如同铁轨上一辆马力全开的内燃机车发出的声响一样,直冲脑门。两台空气压缩机安装在一个没有窗户的密闭小房间里,空间逼仄,声音震耳欲聋。”45岁的徐先生在机械加工车间工作了12年,他所在的作业区域,是一个未做任何隔音处理、噪音伤害肉眼可见的环境。今年,他被查出患“双耳高频听阈升高”,他坚定地怀疑自己的听力问题与长期的工作环境有关,是典型的职业伤害,却苦于没有完整的证据链,维权之路刚起步就陷入了僵局。记者在后续的采访调查中发现,徐先生要证明自己确患职业病,至少要跨越“三重门”。而面临同样遭遇的劳动者,还不止是他一人。


难点一:体检告知“延时报”,健康预警成“马后炮”


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病预防的第一道防线,但报告延迟送达却成为普遍现象,在噪音、粉尘、化学毒物等危害岗位尤为突出。


徐先生的经历正是典型。今年8月公司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可直到体检结束两个多月,才在反复追问下拿到报告,上面“双耳高频听阈升高”的结论让他慌了神。“要是早点知道,我还能及时申请调岗,现在听力下降得更明显了。”延迟告知背后,是部分企业的刻意隐瞒与监管缺位。浙江绍兴一位职业病防治专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透露,确实存在一些中小企业为规避责任,会扣压异常体检报告甚至私下篡改数据后再交付劳动者。“等劳动者自己察觉身体异常再追溯时,不仅错过最佳干预时机,也因时间跨度大难以固定当时的工作环境证据。”


对此,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姣钰律师表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汪姣钰律师强调,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筛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体检行为。职业健康检查在对象、目的、组织形式、法律依据、体检周期、技术要求、结论和处理方法等方面与一般健康体检都有明显差别,用人单位不能用一般健康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难点二:因果关系“证明难”举证责任陷僵局


“正常人都能猜到,听力损伤肯定和长期在高分贝环境工作有关,但对我来说,要检测工厂噪音数据很难,即便我测到了数据,单位也不认啊。”徐先生的困境,道出了无数劳动者的无奈。证明疾病与工作环境的因果关联,是职业病认定中最核心的障碍。这一障碍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制造业尤为突出。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用人单位需提供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资料,但实践中,单位的配合度往往较低。徐先生曾多次向公司索要车间噪音检测报告,负责人始终以“检测结果符合标准”等理由推脱。他也曾试图自费委托第三方机构到车间检测,可单位表示“未经允许,禁止私自检测”。这种“既不提供证据,也不让取证”的做法,成为许多企业规避责任的惯用手段。


记者调查发现,部分中小企业不仅拒不提供现有检测数据,甚至根本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导致劳动者无法进一步维权。这一情况早已存在,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四川“职业性中暑(热射病)”首例司法案例中,劳动者罗某义的家属因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气象资料和作业记录,导致职业病诊断一度停滞,维权之路长达5年。即使法律规定“无证据否定因果关系即应认定”,但诊断机构在实操中往往要求劳动者自行举证。


数据更能说明问题:截至2023年末,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约105万例(90%为职业性尘肺病),2023年新报告职业病12087例;同年完成职业病诊断27740人次,疑似职业病进入诊断率仅约39%,确诊率约53%。


从过往数据看,2020-2021年全国报告60384例疑似职业病,仅23535例进入诊断程序,最终确诊12502例,整体诊断申请成功率偏低。对劳动者而言,自行委托检测机构的费用动辄数千元,且检测结果常因取样不规范不被认可,陷入“举证无门”的困境。


难点三:目录新增八个病种,新型伤害仍难涵盖


“我听说职业病有一个目录,像我这种情况,属于听力损伤的早期信号,能否被纳入职业病范围,还不知道呢。”车间里常年轰鸣的机器声,早已让徐先生习惯了耳中持续的嗡嗡声,伴随而来的还有挥之不去的神经衰弱、血压不稳,但这些因长期噪音暴露引发的并发症,并未被列入我国现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唯一被明确认可的,只有“职业性噪声聋”。徐先生的困惑折射出我国职业病目录使用问题的缩影——当职业环境随社会发展不断变化时,目录却难以同步跟进,大量劳动者被挡在保障门外。


我国现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最近一次重大调整是在今年。此次新增了特定应急人员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等8个病种,这是自2013年调整后的首次大幅更新,间隔长达12年。即便新增了病种,适用范围也有着严格限制:以“创伤后应激障碍”为例,仅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适用,其他岗位上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很难被纳入职业病范围,这种情况在噪音等其他职业伤害中同样存在。


随着新业态、新职业的兴起,新型职业伤害更是不断冲击着目录的“围墙”:主播颈椎病、程序员干眼症、快递员腰间盘突出等新型职业伤害不断涌现,而真正被列入目录的却十分有限。


更棘手的是,目录内外的认定路径差异巨大。对于目录内的职业病,法律明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劳动者只需提供职业史、体检报告等基础材料,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疾病与工作无关”,若无法举证,则需承担不利后果。但对于目录外的职业伤害,劳动者需自行证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要素,这对普通劳动者而言,并不轻松。


当下,职业形态已从传统工业向新业态延伸,保障体系仍停留在“重体力伤害、轻脑力损伤”“重急性伤害、轻慢性疾病”的传统认知。打破这道“围墙”,不仅需要建立目录动态更新机制,更需要优化认定路径,对目录外的新型职业伤害,探索“因果关系推定”等更灵活的举证规则。


从体检告知的“时间差”,到因果证明的“证据链”,再到目录覆盖的“空白区”,职业病认定的三重门,本质上是劳动者健康权与企业利益、制度滞后性的碰撞。每一起职业病认定案件的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煎熬。唯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目录动态更新机制、加大监管处罚力度,才能让像徐先生一样的劳动者,在维权路上不再迷茫。


摄 影:李成溪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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