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弹性延迟退休,以协商一致为原则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5-11-17 13:56

摘要: 公司单方面决定不允许职工延迟退休,也未与职工进行协商,属于违背职工意愿。

老杨出生于1975年5月,并于1994年起到某化工公司从事基层实验室理货员工作。她于2025年1月7日向公司递交《企业职工延迟退休申请表》,提出书面延迟退休申请,申请延长时间为2025年8月19日至2028年8月19日。2025年1月17日,公司召开审议部分职工申请延迟退休的专题会议,并于当日作出决议:考虑公司目前超员现状,会议不同意老杨等9人的延迟退休申请。老杨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坚持自愿、弹性是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重要原则。公司单方面决定不允许职工延迟退休,也未与职工进行协商,属于违背职工意愿。公司则认为,老杨的理解是对国家规定的误读。双方就弹性延迟退休问题未达成一致,老杨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公司批准其提出的延迟退休三年的申请。法院是否会支持老杨的诉请呢?笔者借本文来谈谈弹性延迟退休的理解和实操问题。


一、“协商”本质是双方表达意愿并交换意见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三条以及《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四条对职工弹性延迟退休最长年限等作出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延迟退休需“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其核心是双方就延迟退休的意愿、条件等进行沟通和讨论。在前述案例中,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公司在收到老杨申请后,已通过内部会议全面评估其岗位需求、健康状况及企业定员标准,并作出不同意延迟退休的会议决定,系对老杨的诉求进行实质性回应。“协商”本质是双方表达意愿并交换意见,而非必须达成合意。就老杨单方面要求延迟退休,未能与公司协商一致的事实,属于政策允许的合理分歧,是企业自主管理的权利行使,不构成违法。


二、特殊人群不得弹性延长退休


我们还可以发现,在《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四条中,还有一条特殊的规定,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这也就意味着这几类特殊人群,除有特别规定之外,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这些特殊人群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具体是指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二是国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三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这也就意味着,根据《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上述几种特殊人群,即使“协商一致”也不得弹性延迟退休。


文/张佶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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