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
我们公司去年收购了一家民营企业,带过来十余位员工。这些人到公司后对我们的管理制度颇多微词,对工作也常常挑三拣四。最近,有一位员工老刘就因为医疗期的问题和我们发生了口角。因同部门的一位同事被外派到南非工作一段时间,他的工作临时交由老刘和另一位同事分担。老刘不同意,认为这增加了他工作量。最后,经协商该工作就由另一位同事承担了,我们为此给他增加了岗位津贴。看别人增加了工资,老刘又不乐意了,就说自己患有神经性头疼,隔三岔五请病假。开始还有个病假单,后来手续也不按时提供,人事告诉他不履行请假手续算违纪,他却说自己处于医疗期,公司不能拿他怎么样。请问,“医疗期”是尚方宝剑吗?国家有啥规定?
读者/叶先生
叶先生:
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设置了医疗期制度,明确了医疗期时长的确定,医疗期内享受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作为劳动用工的管理方,用人单位对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申请有依法审核的权利。上海市的劳动行政部门曾在1995年规定,职工疾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并由企业行政审核批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转入长休的,应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由相关部门鉴定,报企业行政批准,并书面通知职工。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为了避免无病休假、虚假病假等情况的出现,用人单位对于职工病假申请是否准许还是有审核权的。通常,用人单位对病假申请进行审核是以医疗机构开具的病情证明单为参考依据的。而医疗机构对外开具的病情证明单系基于对病人实际病情的诊断而做出的专业性建议。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病假单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一般都应认为是合理的休息建议,用人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保障职工正当权益的原则,对职工的病假申请予以审核批准。而员工一方则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及时提交相关的请假依据。对于员工怠于提交请假手续等行为,用人单位应督促提醒,员工仍置若罔闻,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希望你们与老刘讲清利害关系,妥善处理争议。
文/乔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