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丨经济补偿基数计算以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为准?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朱兰英 发布时间:2025-11-17 13:56

摘要: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每当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双方往往就工资基数的认定各执一词,甚至对簿公堂。究其根源,在于对法律规定的“月工资”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差异,亟需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地方裁审标准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梳理。


【事件回顾】


一起因公司拖欠工资导致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实务中,有一个长期困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核心争议点:计算基数究竟应以“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为准?这一看似简单的概念区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最终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成为劳动争议中的高频焦点。


从各地区的司法实践来看,虽然具体个案中存在差异,但整体上已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具体到地方层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直接明确,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这一规定为当地劳动争议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在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通过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了这一标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鲁民申7829号案件中明确指出,以实发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的做法不当,强调必须依据应发工资进行计算。同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湘民再109号判决中重申,应以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并特别指出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仍属工资性收入,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黑民再465号案件中也做出了类似认定,纠正了原审按实发工资计算的做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辽宁鞍山(2022)辽03民终4589号案件中,法院明确支持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应发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直接驳回了用人单位按实发工资计算的主张。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粤15民终306号案件中也体现了一致立场,二审法院直接纠正了一审法院以实发工资为基数的做法。这些案例共同印证了司法系统在这一问题上的统一认识。


然而,实践中仍存在部分按实发工资计算的情况,有专家分析其原因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劳资双方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难以确定应发工资具体数额;二是劳动者自身仅按实发工资主张权利,未提出应发工资的计算方式;三是部分裁判者为提高效率,倾向于采用更易获取的实发工资数据;四是个别案件中存在对法律规定理解上的偏差,未能准确区分“应发”与“实发”的本质区别。


这些现象提示我们,在劳动争议处理中,需更加注重对工资构成的明确约定和证据保存。


文/朱兰英 摄/展翔


【专业点评】


实践中易陷争议的几个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未扣社保、个税等费用的税前工资)计算。在这里,针对实践中高频争议的其他4类问题,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提示如下:


一、津贴补贴是否计入基数?


纳入范畴: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津贴补贴均需计入,包括:货币化固定发放补贴(如现金形式固定发放的车贴、饭贴);特殊/额外劳动消耗补偿津贴(如夜班津贴、高空津贴、高温津贴);其他劳动相关津贴(如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上述款项均为劳动者正常劳动获得的货币性报酬,符合“应得工资”定义。


剔除范畴:实报实销公务费用(如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凭票报销款项);福利/公务补偿性质款项(如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安家费、劳保用品费用);非法违规“补贴”(如用人单位以“社保补贴”名义现金发放的社保费用,该行为属规避法定义务,不计入基数)。


若用人单位恶意将应计入工资的项目冠以“补贴”名义发放,劳动者可举证主张该部分计入基数。


二、生育津贴是否计入基数?


生育津贴本质是社会保险福利,并非基于劳动付出的工资报酬,原则上不计入经济补偿基数,且需剔除领取生育津贴的期间。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1329号判决明确,计算基数时应剔除产假期间,仅以正常劳动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准(如离职前12个月含4个月产假,按其余8个月工资平均计算)。该裁判思路与上海市高级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一致,核心逻辑是经济补偿金应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注意具体需遵循地方法规,各地司法实践口径需优先适用。


三、加班工资是否计入基数?


无全国统一标准,存在明显地方性差异。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一期)明确,加班工资是额外劳动报酬,不属于常态收入,不计入基数;福建高院及人社厅亦持此意见。江苏相关纪要明确,加班费应纳入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


但无论各地采用何种口径,均否定用人单位恶意操作——若单位故意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拆分计入“加班工资”以降低补偿基数,劳动者可举证主张该部分重新计入基数。


四、年终奖如何计入基数?


年终奖作为全年工作的综合奖励,需按规则分摊计入基数,避免因发放时间偶然性导致基数波动。北京(京高法发〔2024〕534号)规定:应得年终奖按12个月平均分摊后计入基数;深圳(《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规定:已实际领取的年终奖,按12个月平均分摊计入基数;江苏(苏劳人仲委[2017]1号)规定:年终奖需精准分摊至对应工作月份,仅离职前12个月对应的分摊部分计入基数,超出周期部分剔除。


文/周斌


【延伸搜索】


经济补偿基数怎么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工资范围的界定,通常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其相关解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整理/朱兰英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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