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不溯及既往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5-12-01 17:38

摘要: “弹性退休制度”的性质是属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办法”的配套制度。

老叶自2012年起一直在上海某医疗技术公司从事安保工作,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24年7月,老叶正好年满六十周岁,但他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只有14年零一个月,未满足办理退休的最低缴费年限。老叶与公司商量,希望公司不要与他终止劳动关系,继续在原岗位延长聘用一年,直至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公司考虑到老叶在公司已经工作了较长时间,工作表现也尚可,答应继续聘用他留任原岗位。2025年7月,公司人事部通知老叶,他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已满足了办理退休的条件,公司将在当月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自下月起不再聘用他。但老叶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已颁布实施,自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延迟至六十三周岁,所以目前他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应当继续雇佣他。老叶的想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本文就来简单分析一下。


一、“办法”对适用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的人群有明确规定。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此相对应的,在该办法后附上了退休年龄对照表。对照表对于适用《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的人群作出了明确的表述:一是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起始出生年月为1965年1月;二是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五周岁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起始出生年月为1970年1月;三是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起始出生年月为1975年1月。这也就意味着,对于这些人群若按原法定退休年龄,其也必须在2025年1月1日后才达到。由此可以推出,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群,是不适用《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的。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理解为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没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群,无论何种原因未在到达原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其仍然适用原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因此前文所述案例中的老叶,其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为六十周岁。


二、“弹性退休制度”亦不适用于政策实施前已达退休年龄人群。


经公司耐心解释,老叶明白了他的法定退休年龄还必须按原政策执行,但他又向公司提出了一个想法。老叶看到,《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老叶想与公司协商,弹性延长他的退休时间,哪怕不能延长到六十三岁,延长到当年年底也行。那么他是否可以适用“弹性退休制度”呢?


答案也是明显的,老叶也不能适用“弹性退休制度”。“弹性退休制度”的性质是属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办法”的配套制度,制度本身都不能适用,其配套制度就更不能直接适用了。2024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文/张佶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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