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蔺夫妇近期打算购买一套新建商品房,听单位的HR说,本市公积金提取政策有了新规定,公积金也可以提取用于支付新建预售商品房的首付款了。公积金原先不可用于购房的首付款,那么在享受这项政策后,是否会影响后续的贷款额度?本市的公积金还可以在什么情况下进行提取使用呢?笔者借本文来谈谈相关的政策规定。
一、《通知》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有新规定。
2025年8月,上海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中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明确了新政:一是缴存人购买符合规定的二星级及以上新建绿色建筑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5%;如同时属于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上浮比例可叠加计算,即住房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5%;二是缴存人购买已纳入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平台管理的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按照规定办理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后,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关于购买本市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操作细则》中还指出购房人本人或配偶身份申请提取的缴存人在完成《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大产证)前,可以申请提取。同一购房行为可办理一次首付款提取,所有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指总购房款中扣除已支付的购房款和拟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支付的购房款后,仍需要支付的部分购房款)。如申请人需就本次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金额,仍可作为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依据。
二、本市公积金可以在多种情况中提取使用。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三)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五)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用于支付建设资金的;(六)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七)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八)离休、退休的;(九)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出境定居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十二)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的;(十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张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