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出离职,企业能否收回特别待遇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5-12-22 15:34

摘要: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一年多前,一家高科技企业为了吸引工程师大张前来工作,开出了300万元“入职金”,但同时双方也约定了三年服务期。


由于人才紧缺,这家企业所使用过的“挖墙脚”手段,又被另一家公司“按葫芦画瓢”,用更高的“入职金”将大张“挖”走了。


企业人事拿出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大张赔偿违约金,大张则认为自己不仅是个技术控,也是懂法律的人,企业想从他这里拿到钱,“门都没有”。


★争议焦点


大张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的约定,只适用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其他的都不能约定。


但对于服务期的违约金设定法律是有严格规定的,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企业从来就没有向他提供过培训,他当然没有理由支付违约金。


企业认为,《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当然要按双方约定赔偿违约金。


★专家观点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力资源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认为,大张与企业人事引用的法律条文都是现行有效的,都没有错。但《劳动合同法》是上位法,效力远远大于地方法律,因此,在今年9月1日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未实施时,大张基本完胜。但随着“解释(二)”的施行,其第十二条规定,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虽然“剧情”翻转,但能否赔偿,还取决于两大要素:其一,特别待遇的范围,目前没有明确规定,那么,高额“入职金”属于特殊待遇吗?其二,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过错情况下,因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产生了多少直接相关的企业损失及服务期履行的情况,且在双方合作之初对于“入职金”的约定细节是什么,亦属于有待调查的情况。“入职金”是否能够追回、能够追回多少仍有待通过法律途径,由劳动人事争议处理部门及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判断。


但即便如此,大张不辞而别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三十日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因此对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是可以索赔的。


文/赵竺安 摄/李轶捷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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