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本市发布《实施意见》支持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5-12-22 15:34

摘要: 本市人社局2025年发布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本市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几种渠道和相应规范。

小马任职于本市的一家研究所,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研究工作。近期,与他任职的研究所有合作关系的某企业邀请小马到合作的重点项目中开展具体工作。小马对此邀请存有顾虑。日前,小马看到本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加速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沪人社规〔2025〕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明确了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几种渠道和相应规范。小马到单位人事处咨询。人事处负责人告诉他,目前研究所也正在根据市人社局的发文,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制度。笔者借本文简单介绍一下相关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人员可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2017年3月,国家人社部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2019年12月,国家人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上述规定中,均明确了只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才可以参与双创新创业的相关活动。这里人群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符合活动条件的也可提出申请。


二、参与创新创业的渠道与相应规范。


本市人社局2025年发布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本市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几种渠道和相应规范:


一是离岗创业,是指专业技术科研人员离岗开展高价值创新创业。科研人员书面申请并经事业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离岗创业人员或其团队一般应为相应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未盈利的可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在同一事业单位累计不超过6年。


二是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是指分类支持专业技术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科研人员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到与本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利用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在职创办企业。对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书面申请,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事业单位一般应予以同意。


三是外派工作或参与项目,是指事业单位在产学研合作中派出专业技术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根据产学研合作需要,可派出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双方应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福利待遇等。


四是引进人才,是指事业单位通过设置创新岗位、流动性岗位引进企业人才。一类是事业单位可围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设置“项目经理人”“成果推广专员”等专业技术创新岗位。对创新岗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另一类则是事业单位自主设立“产业导师”“企业教授”等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人才参与本单位工程技术教育、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创新思维培育等工作。流动岗位不纳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人员由事业单位自主引进,不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其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文/张佶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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