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工会主席缘何未能获得预期的赔偿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秦利梅 发布时间:2025-12-29 16:53

摘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兼职工会主席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及责任承担问题。

辛某于2018年2月1日入职上海某科技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2020年8月30日,辛某被选举担任科技公司兼职工会主席,任期三年。


2022年10月31日,辛某突发脑出血住院,自此开始连续休病假,劳动合同届满前,辛某向公司提交的病假单休息期为2023年6月20日至7月3日。2023年6月30日,公司以辛某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为其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退工手续。


2023年7月26日,辛某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案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辛某的请求。


2024年7月23日,辛某再次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还违反《工会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公司应根据《工会法》规定支付其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人民币13万余元。


★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认为辛某与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后经法院审理,驳回辛某的诉请。


★案例评析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兼职工会主席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及责任承担问题。


一、基层非专职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其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动顺延至任期结束。


《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本案中,辛某与公司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但其兼职工会主席的任期至2023年8月30日止。据此,辛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动延长至2023年8月30日。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为辛某办理了退工登记,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故,法院裁判支持公司应当向辛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


二、用人单位并非“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无需另行赔偿二倍年收入。


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以辛某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并非因辛某参加工会活动或履行工会主席职责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辛某的主张并不符合《工会法》规定的情形,其主张公司支付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于法无据。


文/秦利梅 摄/李轶捷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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