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丨续签合同时员工要求涨薪,公司终止合同需支付补偿吗?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6-01-19 16:47

摘要: 根据相关司法实践,过去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形成的劳动条件(即“事实变更”)可能构成续签时的比较基准。

劳动合同到期续签之际,当用人单位递出一份维持原条件的续约邀请,而劳动者却期待着一份待遇更优厚的新合同时,一场无声的博弈由此诞生。若因此导致未能续签成功,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事件回顾】


2021年8月26日,刘某入职江苏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至2024年8月31日。合同约定劳动报酬按公司内部薪酬制度确定。2024年8月25日,公司通知刘某到期不续签,刘某在文件上签署“不同意”。8月27日,公司又通知同意续签,要求刘某在30日前办理手续。8月31日双方面谈时,公司表示愿意续签,但刘某提出续签条件为“月薪2万元、签订10年”。公司答复其岗位为计件制,无法满足固定月薪要求。因双方未能就续签条件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刘某此后未再上班。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提出高于原条件的续签要求,属于不同意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续订,因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判决勾勒出此类争议中的裁判逻辑:当企业守住了“维持原条件”的法律底线,而谈判的破裂源于劳动者对更高条件的追求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便可能得以免除。


不过,现实生活远比单一判例更为复杂。类似的续签僵局在全国各地的劳动仲裁庭与法院中不断上演,看似相同的情节,却可能因细节的微妙差异而出现导向不同的结果。


例如,在广东的另一个场景下,一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在续签时仅要求将固定期限合同改为无固定期限,并未涉及薪资福利的变更,却遭到公司拒绝。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行使法律赋予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本质上并非拒绝“原条件”,而是依法选择合同类型。公司拒绝其合法要求导致合同终止,应当支付补偿金。


再看北京的一起纠纷,公司提出的续约合同虽然基本工资未变,却大幅提高了业绩考核标准,导致员工实际收入可能锐减。法院判决认定,这种核心薪酬计算方式的变更,实质上构成了劳动条件的降低,因此公司所谓“维持原条件”不能成立,需承担补偿责任。


这些案例说明,对“维持原条件”概念的理解至关重要。那么,这是否表明,若用人单位的续约意向明确,且未对原本的工资、工时、岗位等核心条款进行变更,而劳动者基于更高期待而不愿意续签时,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文/朱兰英


【专业点评】


实际收入的确定性与稳定性是否变更才是关键


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对薪酬结构的调整是否构成“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不能仅依据理论收入总额进行判断,而应重点考察劳动者实际收入的确定性与稳定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未能维持或提高原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者因此拒绝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此处的“约定条件”不仅指货币数额,更包含劳动报酬的可预期性、稳定性及获取难度。


通常而言,若将固定工资拆分为“底薪+绩效”,或提高提成比例但取消保底工资等,即使理论总收入不变或上浮,若导致劳动者在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收入不确定性显著增加或面临不合理下降风险,则可能构成变相降低条件。例如:原固定工资10000元调整为6000元底薪+4000元绩效,且绩效得分不足将按比例扣减;原“固定工资+提成”模式改为“无底薪高提成”,导致劳动者在业绩不佳时收入保障丧失。若绩效或提成部分,在劳动者正常出勤并完成基本工作任务后即可全额获得,且考核标准客观、透明、易于达成,一般可视为维持或提高了原条件。


“薪随岗变”条款本身并不必然构成降低条件,关键在于其实质履行是否损害劳动者核心权益。法院通常综合以下因素判断:1.制度透明度:薪酬与岗位的关联规则是否已事先明确告知劳动者;2.调岗合理性:岗位调整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且具有合理性;3.收入影响:调整后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是否存在不合理下降的风险。例如:技术员月薪1.2万元,续签时岗位不变仅增加“薪随岗变”条款,一般不视为降低条件;但若将其岗位调整为月薪1万元的业务员,则可能构成降低条件。


除薪酬外,工作地点、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核心条款的变化均会影响整体条件的判断。工作地点调整若因用人单位经营所需,且未给劳动者增加显著额外的通勤成本或负担,可能被视为合理;反之,若显著增加了劳动者的履行成本,则可能不被认可为维持或提高条件。合同期限的缩短是否构成“降低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如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续签时,即便合同文本与上一份完全一致,也并不等同于“维持原条件”。根据相关司法实践,过去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形成的劳动条件(即“事实变更”)可能构成续签时的比较基准。如果在原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已被实际上调,或岗位已被实际调动并履行超过一个月而未遭异议,这些已实际履行的状态便构成了真实的劳动条件。续签时若将工资或岗位“还原”至多年前合同文本的状态,可能被认定为降低条件。需区分的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授予的、临时性、未形成惯例的福利(如特定年份的一次性奖金、免费下午茶等),其未写入续签合同通常不被视为降低条件。


文/周斌


【延伸搜索】


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整理/朱兰英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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