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
我是一位社区工作者,最近小区居民徐阿姨的邻居替其到居委求助。徐阿姨原来是做钟点工的,前几年因病卧床,家里有一个上学的孩子。一家生活主要靠老公在郊区一家家具厂打工维持。去年她老公下班时,在厂门口被一辆超载大货车撞死了。司机是外地人,也没什么赔偿能力。经多方交涉事故被认定工伤。但徐阿姨去办手续时发现,厂里有2年没给她老公缴社保,导致相关待遇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都明显低于标准。有关人员说现在只能按已缴费的标准支付他们相应待遇。徐阿姨托人去厂里问,厂里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管。徐阿姨现在靠几个邻居帮着照顾,孩子还要上学,家里就指着这些钱维持,希望我们为她主持公道。我们马上向上级汇报,为其落实低保和日常照顾等难题,但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问题,我们也不懂。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徐阿姨有啥救济途径吗?
读者于女士
于女士:
我们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就是要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就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此可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之一。上海市社保部门在2023年就《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解释时,明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补差责任。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依法调整缴费工资并补足工伤保险费的,新发生的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工资计发。而近期最高法院与人社部联合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亦有一起相似案例,明确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遗属少领取抚恤金等待遇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赔偿差额损失。
徐阿姨丈夫因工死亡,其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如确实存在厂里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情况,徐阿姨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文/乔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