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非劳动者原因离职,单位可否拒发年终奖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马怡坤 发布时间:2026-03-10 14:38

摘要: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本案主要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劳动者年终奖发放的争议问题。

章某于2018年8月17日进入上海某建筑公司从事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24年8月16日止,约定每月工资22000元。合同还约定,公司将根据章某任期内每个财政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的工作表现,并结合公司在该财政年度的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年度奖金;奖金金额应按照所在部门以及公司人事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业绩考核指标予以决定;如章某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届满前离职,则不再享有奖金。


2024年8月20日,章某向公司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向章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章某认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于2024年12月6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2024年年终奖(标准为两个月工资)。章某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详情显示,该公司向其发放了2018年至2023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奖金金额标准为章某2个月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支付章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章某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章某及公司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公司除需要支付赔偿金,还应向章某支付年终奖金32010元。


★律师评析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本案主要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劳动者年终奖发放的争议问题。


一、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拒绝订立构成违法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公司与章某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章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章某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不得拒绝订立。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章某主张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法有据。


二、非因劳动者原因而中途离职,不构成用人单位拒发放年终奖的正当理由。


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章某与该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就年度奖金做出过约定,章某也提供了公司向其发放2018年至2023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证据。尽管章某于2024年9月离职,但系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所致,并非属于章某主动辞职情形。因此,章某仍符合享有当年度年终奖金的条件,公司并没提出证据证明其经营情况或因章某2024年的工作表现经考核而不满足发放年终奖,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以往公司发放年终奖的惯例,公司应按照两个月工资标准及章某在职时间折算向其支付2024年度奖金。


文/马怡坤 摄/李成溪


摄 影:李成溪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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