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提供劳务方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猝死,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期,两例关于基层绿化工人在作业中受伤或病亡的案件经曝光引发广泛关注。记者梳理发现,此类案件的判定思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元观点:有法院坚持“无过错不赔偿”,也有法院引入公平原则判决补偿,其中法律边界究竟何在?
【事件回顾】
近日,两则有关绿化工人在岗位受伤或猝死进而导致争议的案例引发社会讨论,其后续处理方式的差异,反映出此类事件在法律实践中的复杂性。
第一则发生在上海。2019年1月起,王某某受雇于某工程公司,在机场区域从事绿化带保洁工作。2021年7月11日,王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因踩踏未固定的电信井盖坠落受伤。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认定,王某某在提供劳务的合理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劳务行为受伤,工程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不论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则发生在河南宜阳。据公开的判决信息,陈先生自2023年3月起受雇于宜阳县园林绿化中心,从事绿化维护工作,月薪1600元。2023年10月30日早上,陈先生在捡拾树叶时突感不适,工友随即通知管理人员并拨打120。急救人员于9时17分到达现场,陈先生经抢救无效于10时03分被宣告死亡,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猝死”,其既往有高血压病史。事后,陈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的工作内容(捡拾树叶)强度正常,未超出合理限度;雇主方管理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并多次拨打120,已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雇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同时,法院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指出,陈先生在为雇主利益从事劳务活动时因自身疾病死亡,雇主作为受益人应当分担部分损失。综合考量劳务时间、工作性质、受益程度及本地经济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决雇主补偿陈先生家属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前述两起事件的处理路径呈现出适用过错原则的侵权赔偿责任或适用公平原则的适当补偿责任两种思路,也引出一个更深层的疑问:在过错责任与公平原则之间,司法裁量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当“无过错”与“应补偿”并存,如何界定雇主的责任边界,既能避免对无过错方造成过重负担,又能给予逝者家属应有的抚慰?
文/朱兰英 摄/李成溪
【专业点评】
司法实践中多元观点并存
关于非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损害归责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长期存在裁判分歧。近年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判例,明确倾向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上述上海判例。
在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场景下,提供劳务者猝死引发的责任认定,排除《工伤保险条例》适用,核心裁判依据为《民法典》。但《民法典》仅对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归责规则作出明确规定,未涉及非个人主体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归责问题,直接导致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裁判不统一的问题。
观点一: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公平责任为补充
该观点主张,非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损害责任,仍应以《民法典》规定的过错责任为基本归责原则,公平责任仅作为补充适用规则。《民法典》第1192条明确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双方对损害发生均无过错,则可援引《民法典》第1186条公平责任条款作为补充裁判依据。
河南宜阳劳务损害案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雇主已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对损害发生不存在过错,最终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雇主补偿受害人5万元。
观点二: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该观点认为,用工单位雇佣个人提供劳务,通常以生产经营、营利活动为目的,能够从中获取显著商业利益;同时,用工单位不负有为提供劳务者缴纳工伤保险、支付福利待遇的法定义务。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极易出现用工单位享受经营收益,而提供劳务者因无法举证证明用工单位存在过错,最终无法获得任何赔偿的结果,对提供劳务一方显失公平。
从法律关系特征来看,个人与非个人主体建立的劳务关系,在工作模式、管理方式、报酬支付等方面,与劳动关系高度相似,双方仅因主体资格不符合劳动关系要求,才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据此,此类关系应当参照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遭受的损害,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存在上述裁判分歧,两类观点在司法审查中仍形成相对固定的裁判尺度: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场景下,法院会以公平责任作为柔性补充:即便认定雇主无过错,亦可结合案件事实判决雇主给予适当补偿。法院重点审查三项要素:一是雇主受益程度,即雇员是否在为雇主创造利益过程中发生损害;二是雇员损失程度,即受害人家属所受损失是否重大且难以自行承担;三是雇主经济状况,即雇主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场景下,法院并非无条件判令用工单位担责,仍会审查多项关键事实:包括工作强度是否超出合理限度、是否存在过劳情形;事故发生后用工单位是否尽到及时通知、拨打急救电话、送医救治等救助义务;用工单位是否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与作业条件。同时,若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将依法减轻甚至免除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
文/周斌
【延伸搜索】
法规速递:过错原则or公平原则?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对原《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前文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整理/朱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