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不只打假商品,更要打假职场!
当假履历、假病历、假考勤成为职场乱象,各类不公与陷阱层出不穷。
今年3·15,本报聚焦职场维权,围绕假考勤、假病假、假履历、假签名、假报销,记者采访了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恒、合伙人律师陈能,曝光违规行为、抵制虚假乱象。
职场打假①:
假考勤
典型案例:
2021年1月,郭某入职某公司负责药店选址,并签字确认了《人事管理制度》。制度规定:虚报出勤属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外勤须提前审批。
2023年2月,公司核查发现,郭某在职期间有190余次打卡记录显示其在居住小区附近“原地打卡”,而非实际工作地点。公司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190余次居住地打卡无法证明真实出勤,且其已签字确认公司制度,故认定公司解除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职场亮剑:
“人还未到,手机先到”,从基层员工到管理层,“假考勤”现象屡禁不止。有的员工通过虚拟定位软件远程打卡,有的长期代同事伪造考勤记录;还有公司领导被曝长期迟到早退,私自篡改考勤机数据;更有互联网职工考勤造假,借外出之名实则游玩长达一个月。
对此,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恒指出,“假考勤”属于违纪行为,但能否作为辞退理由,关键在于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张恒强调,合规解除需遵循以下三步:首先是证据锁定,必须固定虚假考勤的直接证据,如代打卡的聊天记录、篡改系统的后台日志等;其次是性质界定,该类行为通常被定性为“严重失信”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其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严重程度已达到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最后是制度溯源,公司须举证相关制度(如《员工手册》)在发布前已经过民主程序(如职工代表讨论)并履行公示告知义务,确保其内容合法、程序合规。
职场打假②:
假病假
典型案例:
小陈2012年入职江苏某公司。2019年2月至4月,他因腰伤、脚痛多次请病假并提交了真实的诊断证明。病假期间,公司发现小陈微信运动步数有时达上万步,监控显示其能跑步进出厂区,遂以“泡病假”为由将其开除。除此之外,“女子请82天病假称‘腰痛只能卧床’,期间跨省看林俊杰演唱会,被公司辞退!”“员工抑郁口头请病假被按旷工开除,法院:公司程序违法”……近两年,有关“假病假”的判决新闻频上热搜,一边是员工“泡病假”的花样百出,利用虚假医院证明、篡改病历日期,硬是把病假休成了年假;另一边,则是企业对病假管理的“一刀切”与过度质疑。
职场亮剑:
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能指出,请假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项,一般受《员工手册》或相关规章制度约束。通常企业会明确病假的申请时限、审批权限、证明材料及违规后果等,考虑到员工患病往往具有突发性和不可抗力,实践中确实存在“先看病、后补手续”的客观障碍。因此,司法实践中对病假的认定通常采取“实质性审查优于形式性审查”的原则,即只要员工能够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病假证明,即便其提交方式(如通过微信拍照发送、委托他人代交或快递邮寄)或提交时间与公司制度规定不完全一致,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仍会认定病假成立。对于员工而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办理请假手续,以降低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的风险。
职场打假③:
假履历
典型案例:
嵇某2022年9月入职某大数据公司任销售总监,月薪26000元。2023年5月离职后,双方互诉:嵇某索要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返还已付工资近21万元。
法院查明,嵇某应聘时虚构工作经历、伪造上家单位离职证明,提供的两个商机项目也纯属虚构,在职期间销售业绩为零。法院认为,嵇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导致公司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属无效,判决其返还部分工资。
职场亮剑:
两年前,上海首例“套路应聘”诈骗案浮出水面,当时令300余家用人单位接连中招,涉案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职业骗薪套路并不复杂,求职者根据用人企业招聘岗位需求虚构伪造学历证明、工作履历和过往业绩,将自己精心包装成“完美应聘者”,入职后却消极怠工骗底薪,甚至脚踏“N条船”,在多家公司就职。
对此,陈能指出,“假简历”问题需根据造假内容与劳动合同履行的关联程度进行判断。若涉及婚育状况、家庭背景等个人隐私范畴,企业无权干涉;但若造假内容与劳动合同的订立直接相关,例如学历学位、工作履历虚构或过度美化、职业资格证书造假,以及存在可能影响履职的犯罪记录或重大疾病史等,劳动者则负有如实说明的法定义务。此类不诚信行为可能带来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可据此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同时,造假行为还将构成严重失信,不仅影响劳动者职业信用,若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职场打假④:
假签名
典型案例:
2015年7月,毛某、时某夫妇入职亨某公司。二人收到劳动合同后未当场签署,而是伪造非本人签名的合同上交。同年9月离职后,二人以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骗取二倍工资赔偿款。后二人入职圣某公司,以同样手段作案时因案发而未得逞。法院认定二人构成诈骗罪,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职场亮剑:
“未签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本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规定,但这一规定却被部分人钻了空子,沦为“劳动碰瓷”的工具。
张恒建议,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劳资双方均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对企业而言,应加强人事签约环节的规范管理。劳动合同原则上应由劳动者本人当面签署,并核验身份,必要时可在合同每一页均要求签名确认。对于高管或关键岗位人员,建议留存签约过程的影像资料以备查证。电子签约作为未来趋势,具有便捷高效的优点,但必须确保符合《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具备真实身份认证、签署意愿确认及过程留痕等法定要件。建议企业选择经工信部认证的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避免因自建系统存在技术瑕疵而导致证据效力不足。
对员工而言,应始终坚持诚信原则,主动拒绝代签行为,不配合任何形式的虚假操作。如发现他人代签本人姓名,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防止因形式上的瑕疵在劳动争议中陷入被动,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职场打假⑤:
假报销
典型案例:
某服务公司员工吴某通过伪造14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向公司报销,总金额达19340元,公司发现伪造行为后通知要求吴某返还违规所得,但因迟迟未收到应返款项,遂解除劳动合同。吴某以公司规章制度未规定该行为违纪为由起诉,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吴某弄虚作假报销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合同合法,故驳回其诉请。
职场亮剑:
“假报销”乱象同样呈现双向特征,一头是员工利用报销流程漏洞,通过伪造发票、虚构消费事由、重复提交票据等手段套取公司资金;另一头则是企业为规避税务监管或人力成本,强制要求员工以“假报销”形式领取绩效工资、差旅补贴等本应计入薪酬的款项。
张恒指出,虚假报销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夸大金额、重复提交或使用伪造发票等手段,套取用人单位资金的行为。
员工通过购买发票、PS伪造、重复报销等方式套取额外费用的虚假报销行为,本质上侵害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权,严重违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尽的忠实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情节严重构成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虚假报销所使用的发票多涉及虚开发票的行政违法行为,若涉案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虚开发票罪,面临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