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0日,崇明区人社局收到劳动者举报,反映某公司涉嫌存在超时加班、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后,崇明区人社局执法部门立即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该单位存在违法延长454名劳动者2025年5月期间工作时间共计28039小时的行为(人均每月违法延长61.76小时),未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违法行为。针对该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执法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改正。该单位提交了整改报告,明确了整改措施,表示将立刻停止加班不规范的行为、完善加班制度保障并加强内部监督与培训。
2025年11月27日,崇明区人社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月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2025年12月4日,该公司进行陈述、申辩,表示其2025年5月超时加班系受全球经贸格局变动及“关税战”严重影响等多重因素叠加所致。且公司曾于2025年4月15日专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高新产品抢进度、保节点自愿加班动员的提倡”,职工代表举手表决通过该方案。公司表示,超时加班情况是出于临时性的措施,并非侵害劳动者的权益,不是主观故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希望能考虑其实际情况,对其减免或减轻处罚。
综合违法事实、公司申辩理由、及其整改态度和整改效果情况,崇明区人社局最终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变更为教育告诫的处理方式。
★综合点评
本案的核心裁量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执法部门认为可以考量的因素有:一是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该公司在劳动保障领域系首次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无同类违法记录,且已依法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未发现因此直接导致严重群体性事件或对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明确、广泛的实质性损害,故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二是已做到及时改正并建立长效机制。该公司在执法部门指出问题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在后续跟踪期内通过制度修订、流程管控、加强培训等系列措施落实了整改。特别是根据回访情况,超时加班现象已经得到有效整改。三是主观恶性与客观因素。该公司组织超时加班前履行了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程序,并支付了加班费,表明其并非恶意侵害劳动者权益。
基于以上分析,崇明区人社执法部门最终采纳了公司的合理申辩意见,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变更为教育告诫的处理方式,既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执法尺度,又彰显了服务发展的执法温度。
文/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