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击丨承诺薪资“打折” 拒绝加班被辞,操作工遭遇连环用工争议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王海雯 发布时间:2026-04-27 15:43

摘要: 到岗后却发现加班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签约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也并不一致

今年36岁的孙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从江苏老家来上海打工,干了还不到一个月,就陷入一场劳动纠纷。招聘时承诺“底薪5000元,做六休一”“每天8小时,除外1.5倍加班费”,到岗后却发现加班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签约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也并不一致。承诺与现实的落差,让孙先生选择拒绝加班,随后就被要求立即离岗,十多天的工资要到一个月后才能结算……


【记者追踪】


跨省来沪务工


招聘与用工主体不一致


今年3月前,孙先生一直在江苏老家一家汽修厂工作,月收入约4500元。一次偶然机会,他在当地一款招聘小程序上看到一则招工信息:一家注册地位于江苏的电梯部件生产企业招聘发泡操作工。随后,孙先生通过招聘信息添加了对接人员微信。根据对方介绍,由于企业江苏新厂仍在建设中,入职人员需先到上海厂区工作约半年,待新厂投产后再返回当地上班。招聘中同时明确,岗位实行“做六休一、每天8小时”,底薪5000元,8小时之外按1.5倍计算加班费,并提供食宿。


记者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看到,企业方向孙先生写明,“6天8小时底薪5000,超过8小时一律按加班费计算”“现在正常是8∶00-20∶00”。孙先生说,正是这一点让他动了心。“当时算下来,一个月能多两三千元,对我们来说吸引力还是挺大的,而且只是去上海半年,之后还能回老家,所以就决定试一试。”


为尽快入职,孙先生在老家自行完成了入职体检。3月下旬,他从老家出发,辗转至昆山后再打车前往上海嘉定外冈一处厂区。几天后,他正式上岗,主要负责将原料混合后倒入模具成型,并完成上料、调色、搬运等一整套流程。


“工作比想象中更费体力。”孙先生说,原料一桶约20公斤,每天要搬十几桶,仅上料就接近300公斤;此外还要反复拆模具、搬运成品,几乎一直处于走动和搬运状态。“这种重体力活其实没人愿意干的。”他说。


与此同时,孙先生还向记者提到一个让他产生疑惑的细节:最初在微信上与他对接、发布招聘信息的是一家名称以“江苏”开头的制造公司,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主体也为该江苏公司。但到上海上岗后,他实际工作的厂区门头却显示为一家名称以“上海”开头的制造公司,日常考勤、工作安排和现场管理均由上海这家公司负责。“我上网查,两家公司法人代表是同一人,但这种情况是否合规,我也不清楚。”孙先生说。


加班费计算生变


拒绝加班被要求离岗


最初几天,由于订单不多,厂里并未安排孙先生和几位新人加班。但他很快从老员工口中听说,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与招聘时承诺的不一样。


“原来说是按5000元底薪的标准算加班费,后来才知道是按最低工资算。”孙先生告诉记者,按老家的月最低工资折算下来,加班费每小时只有20元左右,“算完心里就凉了半截,和之前说的差太多。”


清明节后,公司开始要求孙先生等人每日工作从早八点到晚八点。孙先生与人事沟通加班费计算方式,对方明确表示,加班费按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属于企业统一执行方式。孙先生不同意,提出不愿加班。“我不是不愿干活,是因为这个算法和之前说的不一样,而且前后和我讲加班费的人就是同一个人,你说气不气人?”他说道。


由于双方在加班费计算方式上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孙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加班。“他们就说,不加班的话就不要做了,让我马上离开岗位,别做了。”孙先生说道。


企业裁员还拖延工资结算


调解介入达成折中方案


孙先生本想着跨省来沪多挣点钱,没想到钱没挣到,前期交通费、体检费和在沪生活开销却已经花了出去。“干了十几天苦力,反而还贴进去不少钱。”他说,当时情绪十分低落,又担心工资拿不到,在上海一时进退两难。


在沟通中,企业不仅要求孙先生立即离岗,同时表示他在岗十余天工资需按公司发薪周期结算,不能当场支付。“意思就是人可以走,但钱要等到下个月甚至更晚才发。”


孙先生愤怒至极,决定维权。由于他对相关流程并不熟悉,他先通过手机查询劳动法律规定,并借助AI问答平台了解加班费计算、离岗工资结算等问题,逐步梳理自己的诉求。随后,他拨打12333热线咨询,又前往属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


在随后的调解中,企业方面起初态度强硬,一度声称岗位实行综合计算方式,加班安排符合企业规定,工资仍按发薪周期发放。孙先生则坚持要求结清已工作期间工资,并补偿来沪产生的交通费、体检费等支出。双方分歧一度较大。经调解人员多方沟通,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最终促成折中方案:公司当场结清孙先生在岗十余天的工资,并另行支付1000元补偿,用于覆盖部分来沪通勤成本及体检费。孙先生则放弃了主张企业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回顾这次经历,孙先生坦言,自己当初更多依据对方口头承诺判断收入情况,没有充分核对合同条款和实际用工条件,便匆忙跨省来沪,最终在实际用工中与预期产生落差。“以后再找工作,肯定要先问清楚、看仔细,再决定要不要过去。”他说。


【律师点评】


加班费基数


不能随意定


本案看上去是加班费“缩水”引发的争议,实质上涉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劳动者拒绝加班权利以及用工主体不一致等多重法律问题。


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俞艳萍表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其计算基数原则上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依据,而非简单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案中,招聘时以“底薪5000元、8小时外按1.5倍计算”作为招工条件,但实际执行中却按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加班费,明显降低了加班报酬水平,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即便劳动合同中约定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也不当然合理。”俞艳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依据。若以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基数,导致劳动者加班收入明显降低,实践中往往会被认定为不合理约定。


劳动者对不合理加班


有权提出异议


针对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绝加班的问题,俞艳萍表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强制延长工作时间。若加班安排与入职时约定明显不符,或加班报酬计算方式存在争议,劳动者有权提出异议并拒绝加班。用人单位仅因劳动者拒绝加班而要求其立即离岗甚至终止用工关系,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用工主体不一致


需警惕责任不清风险


俞艳萍同时指出,本案中还存在用工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一般而言,若劳动者被派往关联企业工作,通常应通过劳务派遣、外包或用人单位外派等规范形式进行,并在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但本案中,招聘主体、合同主体与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并不一致,也未见明确的外派或派遣安排,容易产生用工责任不清的问题,存在一定不规范之处。


她建议,劳动者在入职前应重点核对用工主体、工作地点及工资构成等关键条款,跨省务工时更要提高警惕,并注意保存招聘信息截图、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一旦出现用工主体不一致、工时安排异常等情况,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向相关部门咨询,通过劳动监察、仲裁或工会法律援助等渠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离职结算工资


应即时支付不得拖延


同时,俞艳萍进一步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已实际提供劳动的工资应当依法结清,不应以内部发薪周期作为拖延支付依据。“只要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劳动者已实际离岗,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已出勤的劳动报酬进行核算并及时支付,而不是继续沿用原有月度发薪周期。”


“综合计算工时”


需经审批不得自行认定


此外,一些企业为延长工作时间,往往将岗位解释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对此俞艳萍提醒,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度,必须经人社部门行政审批后方可实施,并非企业单方即可决定。未经审批的,原则上仍应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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