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
我们是一家民营科技企业,为了开拓市场,投入了大量研发经费。前期的投入这两年逐渐产生了回报,但一些同行挖墙脚的行为也接踵而来。据反映,与我公司有竞争关系的B公司正通过猎头私下联系我们核心部门员工,不仅开出高薪酬,还承诺帮这些员工支付违约赔偿金。我们与核心员工都签有竞业限制协议。经了解大部分员工拒绝了邀约,但还是有人递交了辞呈。我想问,对这样的不正当竞争就没有制约吗?除了要求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还有什么措施?对此,国家法律有规定吗?
读者盛先生
盛先生:
为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实施“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经营者应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此外,就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劳动用工领域,也制定了竞业限制等配套制度,切实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以一定金额的补偿为代价,对其离职后的就业权进行部分限制,并可以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支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其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予支持。建议你们与员工释明法律后果,对确实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就业的,在其支付违约金后可要求其继续履行约定。对于不正当竞争企业,也可以向监察部门投诉处理,造成实际损害可通过诉讼主张赔偿。
文/乔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