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说法丨退休了还要付竞业限制补偿吗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6-05-18 16:11

摘要: 用人单位可与负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乔法官:


我们是一家生物医药公司,公司和研发部的核心人员都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他们离职后2年内不能至与我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公司将在其离职后根据其职级不同给予每月5000至10000元不等的补偿,员工违约则需支付高额违约金。今年年中,研究员李女士即将到龄退休。对她签的竞业限制协议怎么处理,产生了不同意见。一种认为,竞业限制是基于劳动关系对特殊身份员工再就业权利的限制。员工退休后就不存在限制就业的问题,其有养老金,公司可不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李女士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退休后也存在被其他公司聘用的可能,还是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其补偿金以对其进行约束。请问,这个协议还有效吗,我们该不该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


读者/董先生


董先生:


为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功能在于劳动合同关系消灭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只要基于双方合意,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适用时间、适用范围等禁止性条款就是有效的。目前,国家鼓励有能力、有经验的高级技术人员和专门人才在退休后继续发挥余热,这些人大部分仍有再就业能力和意愿。对原所在的企业而言,他们在履行劳动义务的过程中同样存在泄露商业秘密或影响原企业竞争优势的可能。你们与李女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李女士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是其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并非其劳动力的市场价值。如果你们仍想李女士按约定继续履行竞业义务,就需按约定支付相应补偿金。当然,你们也可以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不竞业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就可以为所欲为,如其确实侵犯了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公司可主张侵权赔偿。希望你们充分评估风险,慎重考量,妥善解决。


文/乔蓓华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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