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用工管理中,假期审批与缺勤认定是最常见、也最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环节,尤其是事假。很多企业在员工手册中都有相似表述:事假未经批准不到岗视为旷工,连续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不少企业形成了较为固化的认知:只要请假未批,员工不到岗就属于旷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便合法合规。但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认定吗?
【事件回顾】
员工请事假未获批准,自行不到岗,是否一律构成旷工?实践给出的答案是:不一定。
一起案例显示,陈某于2024年3月入职上海某公司。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了《员工手册》《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员工申请事假必须通过公司流程经审批同意,未获批准擅自不到岗视为旷工;月度连续或累计旷工达三天及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陈某入职时已签收并确认知晓上述制度。2024年8月19日至20日,陈某在短时间内连续三次通过钉钉申请事假。第一次以“老板打人”为由申请单日事假,随后又以“自己想”为由分别申请连续4天、连续9天的事假。公司认为上述事由均牵强、随意且缺乏合理性,并予以驳回。在请假申请被明确拒绝后,陈某仍于8月20日至8月23日连续4天未到岗,且无有效考勤记录。
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以连续旷工4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制度为由,向陈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陈某不服,先后申请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该案经过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请假事由明显缺乏正当性,公司不予批准并无不当,其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连续4日缺勤,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另一起案件则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结果。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入库典型案例:李某入职某发展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2022年1月,李某父亲被确诊为癌症晚期,病情危急。2022年1月21日,李某通过微信和邮件向领导申请事假返乡陪护,请假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当天李某便动身回家,后续还向公司提交了父亲的病历照片。然而,公司并未批准该请假申请。1月28日,李某父亲不幸病逝。就在同一天,公司以李某请假未批、不到岗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遂提起劳动仲裁,该案经仲裁、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在裁判中明确,事假并非法定假期,用人单位虽享有审批权,但应当审慎、善意、合理地行使,避免机械适用规章制度。劳动者因近亲属重病、离世等突发家庭事务请假,属于尽孝道、符合公序良俗的正当事由。公司明知情况紧急,仍不给予理解和事后补正机会,属于不合理行使管理权,以此为由认定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到,同样是“事假未批不到岗”,裁判结果却截然不同。
那么,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如何判断员工的事假事由是否正当合理?员工遇到紧急家庭事务时,又该如何正确履行请假手续?
文/朱兰英 摄/展翔
【专业点评】
法律对事假审批无“一刀切”规定
对劳动者事假的审批管理,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劳动者原则上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在工作时间内优先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目前,我国劳动法律体系除规定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外,还设置了婚丧假、子女陪护假、带薪年休假、陪产假、育儿假、探亲假等多元化假期,基本覆盖了劳动者处理常规私务的需求。然而,现实生活中仍不免存在大量突发的、个性化的紧急事务,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
从具备社会属性之自然人的视角观之,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亦肩负着作为家庭成员和社会公民的责任。例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夫妻间的互相扶养义务等。当职业角色与家庭角色在时间安排上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审判机关需跳出简单的合同思维,综合运用案件事实、法律规范、公序良俗及行业惯例,对劳动者的请假行为进行价值衡量。
纵观近年来的司法判例,司法机关在对“事假正当事由”进行价值填充时,已形成相对共识:该事由不仅须是劳动者亲力亲为的突发紧急事件,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与善良风俗,且往往与履行家庭成员的法定义务紧密相关。
例如,劳动者为照顾癌症晚期父亲而请假,因其契合了子女对父母的照料义务,理应得到用人单位的理解与支持(符合陪护假条件的,更应依法批准)。反之,劳动者为女儿操办婚事或陪同子女参加高考,虽动机合乎情理,但因不属于强制性法定义务范畴,用人单位未予批准亦难谓违法。
毋庸讳言,用人单位不可能无限期负担事假成本。全日制用工模式下,劳动报酬通常对应全勤劳动,且用人单位在事假期间仍需承担社会保险费用。若请假时长超出合理限度,导致劳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劳动者则可能构成根本违约。鉴于现实情形的复杂性,法律不宜对事假上限作“一刀切”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考量义务的紧迫程度与用人单位的容忍限度。在某案中,法院认为员工请假系为照顾重病亲人,用人单位给予2至3个月的事假,一般可视为已尽善良管理人义务;员工仍不能返岗的,双方应另行协商替代方案。而在另一案件中,员工在至亲患病、妻子分娩的多重压力下连休37天事假,法院基于人性本能考量,认定其在无其他替代方案选择的前提下,用人单位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雇属于违法解除。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司法审查的重点不应局限于“是否批准”,更应在于“如何定性”。劳动者即便具有正当请假事由,亦应遵守基本的诚信原则履行请假手续。然而,在用人单位未明确批准的情况下,直接将该缺勤行为定性为“旷工”往往失之偏颇。“旷工”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且出于主观恶意不到岗。因此,与其争论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不如更准确地界定为:只要劳动者系因履行家庭义务或应对突发紧急状况而缺勤,原则上即应按事假处理(或依规适用相应假种),用人单位不得以旷工为由径行行使解除权。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审批事假时,应遵循公平合理与善意宽容原则;劳动者亦应恪守诚信,完善请假手续。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应穿透形式上的“审批与否”,探究缺勤的实质动因。唯有在“按事假处理”这一定性基础上平衡劳资权益,才能真正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文/周斌
【延伸搜索】
与请假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整理/朱兰英